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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03-18 00:06: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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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西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一般应包括:

(一)短期外出在六个月以上,外出地点不确定的党员;

(二)长期外出在六个月以上,无法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

(三)在集团公司内临时借调、短期工作,未与集团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外来党员。

第三条下列党员不属于流动党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一)因公出差、学习、考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党员,开具党员证明信,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

(二)因公外派承担施工生产、经营管理任务,党员达到3人的,成立临时党支部;党员不到3人的,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则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开具党员证明信。

(三)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学成回国之前,其组织关系在原单位保留;在其学成回国后,由本人提出恢复其组

织生活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审查,如证明其在国外期间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第四条流动党员的管理应遵循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管理的原则,区别情况、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集团公司党委的管理责任

(一)制定流动党员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研究部署和指导基层做好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基层党委的管理责任

(一)掌握本单位流动党员的分布情况,建立有关台账、底薄;

(二)检查督导所属党(总)支部的工作落实情况。

第七条党(总)支部的管理责任

(一)党员外出前,与本人谈话,提出要求,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党员外出后,掌握其流动去向、联系方式、就业情况,通报党内重大事项,通知参加组织生活;

(三)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第八条对外出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外出前,党员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及联系方式,并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外出后,党员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向流入地党组织报

到,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外出期间,党员要主动与原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就业地点、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报告。

返回后,党员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原单位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九条外出党员的管理制度

(一)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凭证。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就业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统一编号,基层党委加盖印章,由党支部负责登记、填写、发放。

《流动党员活动证》年审(查验)栏由年审时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负责填写。年审应结合党员民主评议进行,每年一次。

(二)建立外出流动党员管理台账制度

基层党委要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台账,对外出党员的姓名、年龄、职业、时间、流向、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邮寄学习资料情况等进行登记,保证党员信息及时、可靠、完整。

(三)建立外出流动党员联系汇报制度

外出党员所在党支部要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形式,每年至少联系外出党员两到三次,并将有关学习资料及时传

递到党员手中。

外出党员应定期以信件或电话向所在地党组织汇报在外的思想、工作和参加当地党组织的活动情况,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条外出流动党员的管理权限

参加党员大会、党课、政治学习、交纳党费,以流入地党组织管理为主。

参加民主评议,参加党内选举,以原单位党组织管理为主。统计报表,仍在原单位党组织在册。

表彰和处理,主要由原单位党组织根据所掌握情况,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外出预备党员的管理

原单位党支部必须严肃认真地填写《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当预备党员外出流动时,党支部将《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密封,加盖党委组织部公章,由本人带到流入地党组织,由流入地党组织培养、教育、管理。

预备期满,预备党员本人要及时向原单位党支部写出书面转正申请。原单位党支部在向流入地党组织了解情况后,召开党员大会,决定预备党员是否转正。预备党员本人应回原单位参加党员大会。

第十二条外来流动党员的管理

(一)外来党员在集团公司短期借调、临时工作期间,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

份确认工作,并将他们及时编入党支部及党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

(二)外来党员参加所在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党员大会、党课、政治学习等活动,按规定交纳党费,但不参加党内选举、民主评议等活动,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外来党员离开集团公司时,所在党支部要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是预备党员的,所在党支部还应写出书面鉴定,邮寄至原单位党组织。

(四)外来当眼如不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如经教育不改,应按管理权限,向原单位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各级党组织要把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集团公司流动党员管理机构设在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也要明确机构职责,切实加强组织指导。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要作出必要的组织处理。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每年组织一次抽查。

第十四条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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