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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人概念无需重构

时间:2022-03-16 08:48:25  浏览次数:

zoޛ)j馟iC8t޽8}t]׭5ӿm4iM6m/m5Nmzy.m&{n}6u{m_iuuη]大学出版社,1998:64;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38;王泽鉴.民法总则[M].增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48;黄立.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08-109.)我国部分学者受此影响。例如,有学者认为,法人是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M].4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17;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3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65.)也有学者认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参见:孙宪忠.中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25.)。

根据这一概念,法人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作为社会组织是区别于自然人的根本特征。社会组织是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建立起来的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组织机构的有机整体。(2)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是任何社会组织都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具有权利能力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向法院起诉和应诉。(3)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是法人区别于其他(非法人)组织的主要特征。它具有独立的财产,与其出资者(或者成员)的财产相互独立。它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当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人的出资者(或者成员)不承担责任。

中国法上法人概念的内核可以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责任能力这三个部分[1]。法人是这三种能力的综合体,具有独立人格。有学者强调,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是法人独立人格的两根基本支柱,而独立责任是独立财产的最终体现,是否独立承担责任是一个团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最终标准[2]。

虽然《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与法人,但是在法律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与法人不同的“其他组织”(有的被称为“非法人单位”)。最为典型的其他组织是普通合伙企业。与法人不同,普通合伙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出资人要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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