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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业务中电放提单的风险控制

时间:2022-03-15 08:35:26  浏览次数:

摘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蓬勃发展,电放提单由于能有效地解决近洋运输过程中“货等单”情况而在实际业务中被广泛运用。电放操作在给贸易各方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本文首先介绍了电放提单的含义和基本流程,然后分析了电放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最后提出了防范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电放提单;风险;措施

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现代船运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普及和集装箱运输技术的进步,在我国的近洋航线上,经常会出现“货等单”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出现了“电放”的概念。电放业务具有快捷、简便,并为收货人提供方便和节约费用等特点,在实际业务中被广泛采用。目前在我国与日本、韩国和东南亚一些国家的出口贸易中使用电放提单已达10%左右。同时由于电放提单仅是提单副本或复印件,不具有物权效果,这也为买方诈货提供了可能。因此,对电放提单进行研究,提高出口商的风险防范意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电放提单的含义及基本流程

所谓“电放(Surrendered or Telex Release)”是指在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情况下,收货人由于没有拿到正本提单或凭正本提单无法提货,为避免货物滞港产生损失和费用,要求托运人指示承运人,以电讯手段通知其在目的港的代理人不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一种行为。

电放提单,在法律上没有定义,只是实务中的称呼,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的提单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其基本作用有三:一是承运人收到其照管的货物收据;二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三是用来换取提货单的收据。

提单已有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等赋予其定义、加以规范,而“电放”实际上是使用提单时的一种特殊情况。从以上流程中可以看出,“电放”实质上是一种无单放货行为。提单一经“电放”处理,其“准流通证券”的性质,即提单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来转移物权的性质即归于消灭。“电放”的原理是异地收回提单,然后交付货物,其参照了“异地签单”的做法。但是,“异地签单”仍然是存在着问题的,并且也有人对其做法提出过质疑,实际中,“电放”给各方带来不同程度的风险。

二、电放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分析

电放业务对交货过程中的各方当事人都会有一定的影响,但对不同的当事人来说,可能存在的风险大小是不一样的。

对于托运人(出口商)来说,可能存在的风险最大。电放提单由于采用的是提单的传真件或复印件,不是物权凭证,不能流通转让,对于银行来讲,债权得不到保障,因此,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不适用,只能用于电汇。而结算方式的改变必然会带来收汇风险的增加,如果托运人做了电放后,不时及时收到货款,就会面临货、款两空的局面。而且,由于托运人没有正本提单,在日后可能的纠纷中也无法出具证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收货人(进口商)来说,可能存在的风险较小。如果是收到货物以后再支付货款,则不存在提货的风险,但是如果是收货人先支付货款,然后才有权提货,则就存在着付款后无权提货的风险。另外,“电放”情况下,收货人同样不能取得提单,当出现纠纷时,也会因拿不出提单而可能无法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对于收货人而言,由于“电放”提单省去了单据在邮寄途中和在银行间周转的时间和费用,加快货物流转,减少了开支和费用,客户能够快捷提货,所以还是比较受收货人的欢迎。

对于承运人来说,由于在做“电放”之前已经收回其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并已得到托运人的“电放”保函,只要能证明给其发出电话指示的主体是本票货物的托运人,就不用承担任何风险。然而,在托运人确实无法提交全套正本提单时,应结合货方的信誉决定接受何种形式的保函,在托运人拒绝出具保函的情况下,鉴于其风险很大,承运人应要求收货人出具由一流信誉的银行保函。

三、电放提单的风险控制措施

从上述的风险分析可以看出,电放业务给托运人(出口商)带来的风险较大。因此,本文主要从出口商的角度来探讨其风险控制措施。

1.做好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工作

由于“电放”对出口商的风险较大,所以出口商必须非常慎重,应该详细了解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有选择的使用“电放”业务。尤其是首次打交道的客户并且订单金额较大的时候更是如此,做到防范风险于未然。对资信不了解或不好的客户,或对此无实际需要的远洋地区的客户,或对某些贸易做法不太规范或外汇较困难的非洲的客户不应使用“电放”。对资信可靠,信誉较好的近洋地区的客户,可根据情况酌情接受。

2.选择安全主动的结算方式

尽管信用证结算方式对出口商而言稳定可靠,但电放提单难以与信用证结合起来使用。因为做“电放”后,全套正本提单被承运人收回,受益人(出口商)只能凭“电放”提单议付,必然会出现不符点,遭到银行拒付。所以,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如果货物先于单据到达目的港,而收货人又要先提货的话,可以通过银行担保提货的方式进行。因此实际业务中电放提单主要和电汇(T/T)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如果可能的话,出口方应争取做先T/T,即先付款后发货,全额收取货款再电放,将主动权控制在自已手里,这是最安全的。如果是后T/T,也要争取尽可能高的预付比例,将风险降到最低。

3.尽量采用CIF、CFR条件成交

如果以FOB条件成交的合同,租船订舱由买方来做,一旦买方指定的是一些操作不规范的,但关系又非常好的船公司,那么出口方就会面临较大的风险。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避免由外商指定货代安排运输,最好的办法就是采用以CIF、CFR条件成交,由出口商安排租船订舱。在采用货代提单的情况下,出口方若要做“电放”,应该尽量选择国内声誉好、实力强且操作规范的大公司做代理。可以防止一些资信不良的货代利用“电放”程序中的漏洞进行诈骗。比如货代提单托运人为出口方,但在船东提单中,往往把托运人改为货代自已。在货物出运后,货代便会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发出“电放”指示,将货物提走,使出口方遭受损失。因此,发货人在选择货代时应该选择一些国际上知名的航运公司如MAERSK、NYK、APL、CMA等,可以通过这些公司内部的网络系统进行“电放”,使“电放”业务变得比较安全。

4.适当采用海运单(Sea waybill)代替电放提单

在近洋运输中为了解决货等单的问题,另一种有效的方法就是出口企业可以用海运单代替电放提单,同时还能有效规避电放提单下容易导致的货款两空风险。海运单(Sea waybill)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转让的单证。海运单目前遵循的是国际商会的《2000通则》和国际海事委员会颁布的《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由此可见,海运单无论是在国际贸易方面还是在国际航运方面都已经有了十多年的惯例、规范可循,而电放提单目前既无专门的国际法律规范,也无相应的国内法规,使电放业务成为无法可依的操作行为,不利于有关纠纷的解决。因此,在实践中可适当选择海运单来代替电放提单,从而规避“电放”风险。

5.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贸易和海外投资中的外国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对象、以出口企业在执行出口合同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为保险标的的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帮助出口商确保收汇、出口融资和进行买家调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国际商账追收业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在信息和人才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当风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通过不同的渠道对有关部门责任进行追索,这种方式不仅效果好,还替出口企业或公司省去了大量的人力,精力和费用。虽然,投保信用保险会增加出口商的交易成本,但它能够有效转嫁电放业务所带来的风险。因此,出口商可以根据实际电放业务的需要,选择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作者单位:丽水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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