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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医药行业洁净车间设计规范(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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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医药行业洁净车间设计规范(完整文档)

医药行业洁净车间设计规范 GB/T14294-1993 主编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上海医药设计院 批准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 施行日期:1997年1月1日 编 制 说 明 为在我国医药行业深入实施GMP,习惯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建设的需要,国家医药局推行GMP.GSP委员会设计规范专业组决定组织编写《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本规范由上海医药设计院主编,缪德华同志执笔,武汉医药设计院、重庆医药设计院等单位参与。在编写过程中广泛眚注医药行业内有关方面意见,并先后数次组织医药设计单位与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专家进行了认确实讲座修改,由局推行GMP.GSP委员会寓言并原则通过。之后,局综合经济司(原局计划)就规范要紧内容向卫生部药政局、药品监督办公室的领导、专家征询了意见并得到了他们的懂得与支持。在此基础上,局GMP设计规范专业组对本规范作了修改定稿。

   本规范编制工作结合国内外GMP的进展与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建设、使用的实践经验,提出了我国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在新建、改建与扩建的工程设计中遵照执行。并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意见,以使本规范日臻完善。

   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下列简称GMP),提出符合GMP要求的生产厂房、设施及设备的设计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与扩建的医药制剂、原料药与药用辅料的精制、干燥、包装工序,直接接触药品的药用包装材料、无菌医疗器械等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 1.0.3 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诉设计务必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确保质量、安全有用、经济合理,符合节约能源与保护环境的要求。

   第 1.0.4 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既要满足当前产品生产的工艺要求,也应适当考虑今后生产进展与工艺改进的需要。

   第 1.0.5 条 在利用原有建筑与设施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设施,符合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 1.0.6 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应为施工安装、保护、管理、检修、测试与安全运行制造必要的条件。

   第 1.0.7 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与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 第一节 通常规定 第 2.1.1 条 为了保证医药产品生产质量,防止生产环境对产品的污染,生产区域务必满足规定的环境参数标准。

   第 2.1.2 条 医药工业洁净室与洁净区应以微粒与微生物为要紧操纵对象,同时还应对其环境的温度、湿度、新鲜空气量、状差、照度、噪场院等参数作出必要的规定。

   第 2.1.3 条 环境空气中不应有不愉快气味与有碍药品质量与人体健康的气体。

   第二节 环境参数的设计要求 第 2.2.1 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空气洁净度按表 2.2.1 规定分为三个等级。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空气洁净度等级 表 2.2.1 空气洁净等级 含尘浓度 含菌浓度 尘粒粒径 (μm) 尘粒数 (个/m 3 ) 沉降菌 (Φcm 碟 0.5h) 浮游菌 (个/m 3 ) 100 级 ≥0.5 ≤3,500 ≤1 ≤5 ≥5 0 10000 级 ≥0.5 ≤350,000 ≤3 ≤100 ≥5 ≤2,000 100000 级 ≥0.5 ≤3,500,000 ≤10 ≤500 ≥5 ≤20,000 大于 100000 (相当于 300000级) ≥0.5 ≤10000000 ≥5 ≤61800 注 1:大于 100000 级的参数是参考美国联邦标准洁净室与洁净区内空气浮游粒子洁净等级;

   注 2:空气洁净度的测试以静态条件为根据,测试方法应符合国家医药管理工业洁净室与洁净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中有关规定;

   注 3:关于空气洁净度为 100 级的洁净室,室内大于等于 5μm 尘粒的计数,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

   第 2.2.2 条 药品生产有关工序与环境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等级按国家 CMP 等有关规定确定。

   第 2.2.3 条 洁净室内的温度与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生产工艺对温度与湿度无特殊要求时,以穿着洁净工作服不产生不舒服感为宜。空气洁净度100 级、10000 级区域通常操纵温度为 20~24℃,相对湿度为 45~60%。100000 级区域通常操纵温度为 18~28℃,相对湿度为 50~65%。

   二、 生产工艺对温度与湿度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第 2.2.4 条 洁净室内应保持一定的新鲜空气量,其数值应取下列风量中的最大值:

   一、 非单向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 10~30%,单向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 2~4%;

   二、 补偿室内排风与保持室内正压值所需的新鲜空气量;

   三、 保证室内每人每小时的新鲜空气量不小于 40m3。

   第 2.2.5 条 洁净室务必维持一定的正压。不一致空气洁净度的洁净区之间与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 间的静压差不应小于 5Pa,洁净区与室外的静压差不应小于 10Pa。青霉素等特殊药物生产洁净区,固体口服制剂配料、制粒、压片等工序洁净区的气压操纵,应符合第 8.5.1 条要求。

   第 2.2.6 条 洁净室与洁净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度。要紧工作室通常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 300LX;辅助工作室、走廊、气闸室、人员净化与物料净化用室可低于 300LX,但不宜低于 150LX。参照度要求高的部位可增加局部照明。

   第 2.2.7 条 洁净室内噪声级,动态测试时不宜超过 75dBA。噪声操纵设计不得影响洁净室的净化条件。

   第三章 厂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 第一节 厂址选择 第 3.1.1 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原则菩萨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 应在大气含尘、含菌浓度低,无有害气体,自然环境好的区域;

   二、 应远离铁路、码头、机场、交通要道与散发大量粉尘与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严重空气污染,水质污染,振动或者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区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第 3.1.2 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与市政交通干道之间距离不宜小于 50m.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 3.2.1 条 总平面布置除遵循国家有关工业企业总体设计原则外,还应符合有利于环境净化,避免交叉污染等要求。

   第 3.2.2 条 厂区按行政、生产、辅助与生活等划区布局。

   第 3.2.3 条 生产厂房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者少穿越的地方,并应考虑产品工艺特点与防止生产时的交叉污染,合理布局,间距恰当。

  三废话处理,锅炉房等有严重污染的区域应置于厂的最大频率下风侧。

  兼有原料药与制剂的药厂,原料药生产区应转正于制剂生产区的下风侧。

  青霉素类生产厂方的设置应考虑防止与其他产品的交叉污染。

   第 3.2.4 条 危险品库应设于厂区安全位置,并有防冻、降温、消防措施。麻醉药品与剧毒药品应设专用仓库,并有防盗措施。

   第 3.2.5 条 动物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有专用的排污与空调设施。

   第 3.2.6 条 厂区要紧道路应贯彻人流与货流分流的原则。

  洁净厂房周围道路面层应选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

   第 3.2.7 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第 3.2.8 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应绿化。可辅植草坪或者种植对大气含尘、含菌浓度不产生有害影响的树木,但不宜种花。尽量养活厂区内露土面积。

   第 3.2.9 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不宜设置排水明沟。

   第四章 工艺设计 第一节 工艺布局 第 4.1.1 条 工艺布局应按生产流程要求,做到布置合理、紧凑,有利生产操作,并能保证对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 4.1.2 条 工艺布局要防止人流、物流之间的混杂与交叉污染,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分别设置人员与物炎进出生产区域的通道,极易造成污染的物料(如部分原辅料、生产中废弃物等)必要时可设置专用出入口。洁净厂房内的物传递路线尽量要短;

   二、 人员与物料进入洁净生产区应有各自的净化用室与设计。净化用室的设置要求与生产区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相习惯;

   三、 生产操作区内应只设置必要的工艺设备与设计。用于生产、贮存的区域不得用作非本区域内工作人员的通道;

   四、 输送人中与物料的电梯宜分开。电梯不宜设在洁净区内。必需设置时,电梯前应设所闸室或者其他确保洁净区空气洁净度的措施。

   第 4.1.3 条 在满足工艺条件的前提下,为提高净化效果,节约能源,有空气洁度要求的房间近下列要求布置:

   一、 空气洁净度高的房间或者区域宜布置在人员最少到达的地方,并宜靠近空调机房;

   二、 不一致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诚心诚心是或者区域宜按空气洁净度等级的高低由里及外布置;

   三、 空气洁净度相同的房间或者区域宜相对集中;

   四、 不一致空气洁净度房间之间相互联系应有防止污染措施,如:气闸室或者传递窗(柜)等。

   第 4.1.4 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与生产规模相习惯的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存放区域,且尽可能靠近与其相联系的生产区域,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混杂与污染。存放区域内应安排待验区、合格品区与不合格品区。

   第 4.1.5 条 下列生产辅助用室的布置要求:

   一、称量室 宜靠近原辅料室,其空气洁净度等级宜同配料室;

   二、设备及容器具清洗室 需要在洁净区内清洗的设备及容器具,其清洗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应与本区域相同。100 级 10000 级洁净区的设备及容器具宜在本区域外清洗,其清洗室的空气洁净 度不应低于 100000 级;

   三、清洁工具洗涤、存放室 宜设在洁净区域外。如需设在洁净区内,其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 本区域相同;

   四、洁净工作服的洗涤、干燥室。

   第 4.1.6 条 厂房设计应考虑防止昆虫、动物进入车间的措施。

   第二节 人员净化 第 4.2.1 条 人员净化用室宜包含雨具存放室、换鞋室、存外衣室、盥洗室、更换洁净工作服室、气闸室或者空气吹淋室等。厕所、淋浴室、休息室等生活用室,可根据需要设置。关于要求严格分隔的洁净区,人员净化用室与生活用室应布置在同一层。

   第 4.2.2 条 根据不一致的空气洁净度与工作人员数量,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人员净化用室与生活用室的建筑面积应合理确定,通常可按洁净区设计人数平均每人 4~6m2 计算。

   第 4.2.3 条 人员净化用室与生活用室的布置应避免往复交叉。通常按下列程序(图 4.2.3)进行布置:(图见后) 注 1:虚线框内的设施可根据需要设置;

   注 2:多层厂房或者同一平生产区中空气洁净等级不一致时,到达各区域前的人员净化程序可参照(a)(b)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组合。

   第 4.2.4 条 人员净化用室与生活用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洁净厂房入口处应有净鞋设施;

   二、100 级、10000 级洁净区的人员净化用室中,存放外衣与洁净工作服应分别设置。外衣存衣柜与洁净工作服柜按设计人数每人一柜;

   三、 洁净工作服室内,对空气净化应有一定的要求;

   四、 盥洗室应设洗手与消毒设施,宜装手烘干器水龙头按最大班人数每 10 人设一个。龙头开启方式以不直接用手为宜;

   五、 厕所与浴室不得设在有空气洁净度要求的生产区内。厕所宜设在人员净化用室外,如需设在人员净化用室内的厕所应有交室,供进入前换鞋,更衣用;

   六、 为保持洁净区域的空气洁净度与正压,洁净区域的入口处可设置气闸室或者空气吹淋室。气 闸室的出入门应有防止同时打开的措施。设置单人空气吹淋室时,宜按最大班人数每 30 人设一台。洁净区域工作人员超过 5 人时,空气吹淋室一侧应设旁通门。

   第三节 物料净化 第 4.3.1 条 进入有空气洁净度要求区域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等应有清洁措施,如设置原辅料外包装清洁室,包装材料清洁室等。

   第 4.3.2 条 进入不可灭菌产品生产区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与其他物品,除满足第 4.3.1 条要求外还应设置灭菌室与灭菌设施。

   第 4.3.3 条 清洁室或者灭菌室与洁净室之间应设置气闸室或者传递窗(柜),用于传递原辅料、包装材料与其他物品。

   第 4.3.4 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出口不宜与物料进口合用一个气闸或者传递窗(柜),宜单独设置专用传递设施。

  第五章 设备 第 5.0.1 条 洁净室内应使用具有防尘、防微生物污染的设备与设施,设计与选用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结构简单,需要清洗与灭菌的零部件要易于拆装,不便拆装的设备要设清洗口。设备表面应光洁,易清洁。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内壁应光滑,平整、避免死角,易清洗,耐腐蚀;

   二、 凡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内表层应使用不与其反应,不释出微粒及不吸附物料的材料;

   三、 设备的传动部件要密封良好,防止润滑油、冷却剂等泄漏时对原料、半成口、成品、包装容器与材料的污染;

   四、 无菌室内的设备,除符合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灭菌的需要;

   五、 药液地滤时,不得使用可能释出纤维的过滤装置,否则须另加非纤维释出性过滤装置;

   六、 对生产中发尘量大的设备如粉碎、过筛、混合、制粒、干燥、压片、包衣等设备宜局部加设防尘围帘与捕尘、吸粉装置;

   七、 与药物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惰性气体等均应设置净化装置。经净化处理后,气体所含微粒与微生物应符合规定的洁净度要求:

   八、 洁净区内的设备,除特殊要求外,通常不宜设地脚螺栓。

   第 5.0.2 条 用于制剂生产的配料,混合,灭菌等要紧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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