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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员工感悟心得9篇

时间:2022-04-20 12:05:07  浏览次数:

新进员工感悟心得9篇

新进员工感悟心得篇1

我于6月13日参加由智联招聘HR学院举办、徐义成老师主讲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培训课程。《劳动合同法》虽从一审到四审经过激烈的争论,在社会上产生强烈的反响,颁布后也出现一些反对的声音,但最终还是于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该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出现,最终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结合所讲内容、学院实际情况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现从人才引进、入职培训、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解除、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移等几个方面做一总结汇报。

一、人才引进

我院每年都参加全国各地组织的大型招聘会,从中选拔一批优秀的人员充实学院教职工队伍。在人才的引进与选拔上,应从其“才、学、识、德”四个方面综合考察,决定录用与否。录用时应对其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经历、专业技能、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档案及保险情况做一属实了解。以上内容在学院现有的职工登记表已有体现。若能在职工登记表加上有本人签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内容若与事实不符,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为最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就有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根据劳动者所填带有本人申明的职工登记表,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该劳动者对其情况有所隐瞒或者是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那么单位就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劳动者以欺诈的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从而单位可解除与之所签劳动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二、入职培训

新员工报到后,学院依照惯例组织岗前培训。对学院现有规章制度的培训也为其中应有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培训时,就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等内容设置签名簿,使其签字认可已对所培训内容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签名簿留存,以备后期使用(仲裁时的依据)。或者对已有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汇编成册,人手一册,使新员工知晓其内容(签字领取)。对于新制定并决定实施的规章制度,以部门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全体人员学习,签字后留存该文件。单位依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也是管理劳动者的重要依据。劳动者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依此为据,解除与之所签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时间的选择

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提前签订合同,或是报到之日签订,但最迟应为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现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过一个月的工作人员,单位尚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这部分人员如在入院一年内离开本单位,向学院主张两倍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将处于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时效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费,个别情况之下一裁终审,这都有利于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这种情况曾在学院发生过,为避免这种情况的重复出现,最好在近期与这部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的约定

试用期时间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我院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内。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下浮一定额度的约定也符合《劳动合同法》二十条不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试用期期间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期间,只有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之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约定

我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对于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的人才,应合理确定合同期限。在该合同期限之内,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如果综合考评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满后坚决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当然,单位会为此而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确立依据是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即每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为半个月工资)。如继续与之续订合同的话,续订合同期满后,单位就会丧失不与之续订合同的主动权,那么单位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将处于被动地位。

4、工作时间的约定

根据相关规章规定{劳部发(1994)503号文},工作时间分三种工作制,即标准工作制、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在一般企事业单位都实行标准工作制。该规章第五条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单位有一定约定。如果对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岗位的职工实行综合工作制的话,尚需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对实行该工作制的同意,并取得相关批件。

5、违约金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两种情况下方可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对于新签订的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的工作人员,不再约定违约金。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可能会将在机电工程系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实习工厂工作的部分专业人员输送到外地进行专项培训,对这部门人员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并签订有关培训协议。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且在该法实施之后继续存续的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理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的立法倾向,属无效条款。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两份,劳动者一份。劳动者本人在领取合同书时,需有本人签字,以视为送达。未送达者,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两次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九种情形(见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签订时,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几乎不会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提出,应使其出具书面申请,单位保留其材料,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将有一部分人员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经考查了解后,单位如果同意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该同志已在学院工作一定时间,工作表现好、工作能力强、人品较好),在续订时,合同期限的约定最好能长一些。因为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还可以在续订后的合同期限内对这部分同志进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后决定在续订合同期满后是否与之继续签订合同。

如果考核结果不满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一样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经了解后,如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部分职工不很满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于在合同到期之时解除合同,那么可以与之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以观后效。

合同到期后,如部门负责人不能实际确定具体人员的去向,应制做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明确在什么时间之前去人事处办理续订合同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不同意续订合同,单位也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对于劳动者来说,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之一的(与单位关联比较大的主要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来说,以下情况可以解除: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若单位向劳动者提出,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拘留、监视居住、逮捕、劳动教养除外)。解除时,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

(4)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本条不适用于我院实际情况。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另外,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还包括: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该规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员当中,单位不同意与之续签的部分人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应依法送达,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未经邮寄送达,直接公告送达,该送达无效。

六、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法律并没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调入档案,对于学院非主要工作岗位尤其是户口不再本地的员工,不宜调入本人档案。不调入本人人事档案,不属于劳动争议,

#431133

新进员工感悟心得篇2

一进园区,首先被已经建成的综合办公楼所吸引,介绍说办公楼占地9000平方米,预计在今年7月份我们就能搬进去办公了,真让人兴奋。之后又为我们一一指出了建设中的冷库、暂养厂房、车间、超市、公寓等基础设施建设。

透过实地参观,让我感触颇深。结合来公司这几天的工作、学习,下方将我自我的感想一下:

一、态度决定一切

一个人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他的人生态度。凡是成功者,始终用最用心的思考、最乐观的精神来支配和控制自我的人生。透过对公司文件的学习,以及在工作中与×的接触,让我印象颇深的是×对金钱及荣誉的态度。对金钱及荣誉的态度能够反映出一个人的价值取向和人生追求,也彰显了一个人的精神境界。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其实,人生就是在挣钱花钱的过程中循环往复的,生活中的多少欢喜、多少忧愁都和金钱息息相关。然而,对于金钱没有正确心态的人,金钱往往会毁灭其一生。因而,我们在工作中要向学习,培养一种正确的金钱观和荣誉观,应对诱惑能坚持自我的底线,持续一颗冷静的心。

二、认真第一

要想出色地完成好工作,就要遵循:“认真”、“职责”、“要事”、“速度”、“创新”、“学习”这6个要素。在这6个要素中,“认真”排在第一位,可见其重要性。那我们为什么要认真工作呢?因为认真工作是提升自我潜力的最佳方法。糊弄工作,就是糊弄自我。我们要把认真当成一种工作习惯,贯彻到我们以后的工作中去。我们能够把工作当作一个学习机会,从中学习处理业务,学习人际交往。这样不但能够获得很多知识,还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工作中投机取巧或许能够获得一时的便利,但却埋下了隐患,从长远来看,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三、加强学习

从公司的角度来讲,是公司发展的需要。我们从各行各业,不一样的地方走到一齐,虽然都是各个领域的专业人才,但对于公司的文化、发展理念、长远规划等方面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们只有透过培训学习,才能到达思想上的高度统一。这样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才能加快公司发展的脚步。

新进员工感悟心得篇3

尊敬的领导:

首先,感谢领导及同事在这x个多月里对我工作的支持与帮助。在这里我学到了很多。在x公司这一段时间里,是我工作的宝贵财富,同时这段时间也发现了自己很多不足之处,需要改进的地方也很多。

因为是做x工作的关系,与同事朝夕相处,建立了友谊。我从内心希望这分友谊能继续并永久维持下去。

但是因为我的个人的原因,经过深思熟虑的思考,我决定辞去我目前在公司所担任的职位。对由此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

最后,我真心希望x公司能在今后的建设与发展旅途中步步为赢,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

20x年x月x日

#475096

新进员工感悟心得篇4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我是x冀南片区李x,感谢公司提供的就业机会,也非常感谢帮助过我的所以同事,但是经过这段时间的仔细考虑,我决定辞职。

也许您在看到这封辞职信的时候会感到很惊讶,是的,我自己都感到惊讶,可是事实就是这样的发生了,我想要从公司离开了,我也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想的,就是不想在公司里干下去了。

之所以想离开公司,有很多的原因,各种方面的原因综合起来,注定了我要离开公司,我在思考了很久后,觉得我离开的原因是:

1、环境的原因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我追求的环境是那种有激-情、有梦想、健康快乐和-谐的工作环境,回公司后科能是我的目光问题,我看到的是上下班都在看没有意义的电影、打游戏,经过相互的聊天,没有人规划自己的未来,连自己的梦想都没有,公司的文化理念我丝毫感觉不到。在市场上面对的是比农民素质高一点的客户,和这么一群人整天待在一起,我以后还能是什么样子啊。想要成为什么样的人就得去和什么人待在一起。

今年回公司我连路都不记得了,我就禁不住的想“这还是我工作了两年的公司吗?”还有领导说我们业务员不想回来,没有公司的通知我们敢回来吗?能有家的感觉吗?有领导说“公司的发展方向你们应该知道哈”,什么叫应该?是必须知道的,就和公司的产品一样,试想客户问我们“你们公司的发展方向是什么?我们得调整策略跟随公司一起发展。”我该如何回答呢?

2、我自身的原因经过这两年来的时间,我一直在不断的求证我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就像这句话“人生都在努力,努力都有结果,但结果不一定是好结果”,我从公司前辈身上看到了我努力以后的结果是什么样的,他们的这种结果不是我想要的结果。“工”字不出头,出头就入“土”,不出头就得一直“干”下去。我也一直在努力,我想努力一阵子,就想得到我努力后的保障,而不是一辈子都在努力,都在忙,静下心来想,其实这样的人生没有什么意义。

我当初选择做业务,就是看重自由这一点,我是个追求自由的人,我也不想把我的人生交给别人去安排,我的命运必须掌握在我的手里,我必须主动知命造命,没有一个人会为我的命运负责的。两年来的业务让我成长了,也让我知道了我想要什么?我在做什么?我能做什么?现在我很年轻,我不想在我年轻的时候用命去换钱,当我年老了在拿钱去换命,钱够不够换命我也不知道,所以完全没有这个必要去赌。

即将离开公司了,在离开之前我想提个建议给公司。公司的业务主要是由一线的业务人员直接去做的,但是公司培训的时候却是给二三线的人员培训的,但是他们会有谁把自己培训学到的东西教给自己的属下呢?就算有人教了,传下来的话有几分能与培训初衷所要达到的效果一样。另外一点就是,作为公司的领导,尤其是上层的领导,不要给一线人员一打电话第一句话就问业务怎么怎么的?先寒暄下生活,这样员工心里也会比较高兴。

我的离开不会给公司带来任何的不良影响的,我觉得,我的能力和才华在公司中都数不着,我会想在今后中继续努力的奋斗!

不过我还是会有一丝的愧疚的,突然离开公司是每个领导不愿意看到的事实,可是我实在没有别的想法了,在公司中工作我已经没有动力了。

感谢公司给一个刚毕业的学生给予一次了解社会的机会,也感谢公司的所有的同事、和其他曾帮助过我的每一个人,谢谢他们。祝愿公司更加强大,各位同事牛年大吉、心想事成。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年x月x日

#757487

新进员工感悟心得篇5

尊敬的 ___ 人事负责人:

首先无可非议的要郑重感谢贵厂提供了近一个月的工作机会。本人承诺的工期是一个月, 因此在迫不得已要走之前必须留下一个条理清晰, 言之有理 的辞职信,交待提早离开的原因。很简单的一个,意外。我所经历的意外首先一个是工作分配方面, 我是从来没有一个当搬运的心理准备, 理所 当然的缺乏生理准备;无论从多方面考虑,我都不是一个很适当的人。当然具有慧眼的厂长 在开始的几天里就断言我的诸多缺陷, 比如说不够力。 同在搬运的都能一次性的搬起四个以 上的花满月,而我很遗憾的只能是一个;这样的失败,在几个所谓的装车高手看来显得很不 力,觉得人事部请来的是个垃圾,连搬五箱都不会。当初被众人奚落以及玩弄了一番,觉得 特别无奈。不过很快就进步了,现在大嵘华都能提六箱。不过这样的进步让我觉得自己在很 附庸和很弱智,唯一的证明就是原来自己原来也不缺乏做搬运的资质,也就是说我也能搬。 但我深谙如此的低俗的体力提升长远来说对自己并没有怎样大的好处, 加上工作量巨大, 与 仓管缺乏默契, 没有任何的工作经验导致在工作过程当中十分十分的被动, 经常莫名其妙的 受到仓管的责备。 适应工作 27 日来, 许多时候不能揣摩管理层的旨意, 工作仍然时常碰钉。 当然的, 当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其实是很显而易见的就是我的身体太不健壮, 刚从学校走出 来,经过两年高三的备试,正如某同事说的不能胜任消耗大的体力劳动,因此愈做愈碍手碍 脚,懵懵懂懂。的一个意外是本人读书方面。由于录取结果不理想,所录取的学校通知书的到来, 我必须马上辞工,返校。我很内疚在工作期间有几次迟上班的表现,由于起居交通等等原因,迫不得已。虽然现 象在组内很普遍,我依然深感歉意。另外与小组内的人缺乏交流沟通,不很合群,工作十分 消极。但是可以肯定一点,那就是我很用心做,我有时候是不会做,而决非不愿意做;能搬五 箱繁华锦秋月的, 我绝对搬, 但是我不行; 所以有时候是一边站着等有能者搬之。 无可口非, 我是很蠢。

我会承诺倘若再有机会的话,我会义不容辞回来工作。很快我就要回校,专心从事自己 的网络工作.

希望批准我的辞请,我衷心感谢,衷心感谢。祝公司蒸蒸日上!祝各位领导同事工作愉 快!

此致 敬礼!

20__年 _ 月_ 日

#475095

新进员工感悟心得篇6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医院急诊科的一名护士,我叫__。因为最近一段时间,我的精神状态不是什么很好,工作效率也很低下,所以我向医院领导提出了我的辞职报告申请。我在医院里工作了四年,这四年里,我一直没日没夜的工作着,每天都坚守在我护士的岗位,站好我每一天的岗,尽兴尽力的为病人服务,尽职尽责的为医院工作。没有好好休息一天,没有好好放松过一天。只是现在我正在经历失恋时期,情绪很低落,一直没有走出失恋的阴影。所以我想乘着这段时间,好好的给自己放一个假,好好出去放松一下自己的心情。我不知道我这一出去会出去多久,或许我会走到哪里,就安家到哪里,或许我疗伤到哪里,就在哪里工作。我不敢确定我还会不会回来,还会不会回到这个令我伤心的城市,所以我才向领导提出了我的辞职报告。

也许领导会说我太过矫情,也许领导会觉得我没有这个必要。但是领导不知道我是一个多么重感情的人,领导不知道我有多么珍惜和在乎这一段我已经逝去的感情。

我和他相识在大学时期,大二的时候就在一起了,他是我的初恋,也是我认定的人,直到现在也是。只可惜他不是这样认为的。我和他在一起的时间快六年,这六年里,一直都是我付出的比他多,虽然在前面里面时间里,他的确是真的爱过我。但是在我参加工作以来后,我们的联系越来越少,感情也越来越淡,吵架也是家常便饭的事。我知道这几年我有一点对不起他,因为我一直忙于工作,但是我的心里却始终把他放在第一位。就连结婚的事,我也已经想好了。可是就在我跟他提出结婚的时候,他拒绝了我,他告诉我说,他喜欢上了别的女生,说要跟我分手。我一开始听到这个消息,以为他在跟我开玩笑。可是后来,我渐渐的发现,这一次,他是认真的。任凭我怎么挽回,也无法挽回这段感情了。因为他把那个女生带到了我面前,那一刻,我才真正的死心。也让我彻底的对感情失望,对生活失望了。六年的感情和青春就这样付之东流了。

所以这样子的状态,已经无法让我再继续留在医院上班了,我想逃离这个城市,逃离这个充满了我和他充满了无数回忆的地方。

此致

敬礼!

辞职人:__

2020年__月__日

#208617

新进员工感悟心得篇7

参加集团公司的法律培训对于我来讲是一次非常难得的学习新知识的机会,因此我倍感珍惜。在这学习的一天时间里我不仅学到了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公司法务人员如何利用好外部律师以及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具体的知识,同时更重要的是我认识到了我们公司法务肩负的责任。

接下来我就对学习到的三个方面具体知识进行一个回顾。上午的第一堂是德恒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袁凤带来精彩的授课,内容主要是关于企业法律意见书的写作。袁律师首先谈到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来不仅是非常基本的一项技能,同时她也指出这需要长期的积累和沉淀。但是这并不意味这没有捷径可循,袁律师给出的建议就是对于基本的格式要有完整的了解和掌握。

山东省国资委就此专门出台过《关于国有企业法律意见书的书写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完整的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格式包括:1.标题2.主送对象3.正文4.附件5.落款。同时也指出一个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书必须要有以下的内容:1.事实分析2.材料分析3.法律依据4.法律论证5.结论性意见或建议6.相关事项的附带说明。

而对于写作要求她提出(一)主旨明确(二)标题恰当(三)逻辑结构良好。要做到胸中有沟壑,基本逻辑结构是事实概要—当事人目标—分析与建议—结论。(四)遣词造句要简约,准确,使用法言法语和特定表达方式,杜绝使用主观性的语言和猜测。(五)事实清楚。对事实进行采集、整理、分析和阐述,对法律思维和写作都非常关键。

(六)法律适用准确。它是法律文书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她给出的建议就是要充分利用各种检索工具小心谨慎进行求证,也可以咨询发文机关、咨询专业人员以及寻找相同案例。在授课的过程中袁律师始终通过列举大量实例使得这些知识变得容易理解,对于我确实是受益匪浅。

第二节课是由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资深律师邓亚岚来讲授。题目是《公司法务人员如何利用好外部律师》,邓律师的讲授风格是很亲切和接地气。开场就和大家聊起了自己一路以来的学习和成长经历以及寻找与我们的共同点以拉近与大家的距离,调节课堂相对沉闷的气氛。

首先她谈到我们必须要有这样的认识,那就是公司法务人员和外部律师其实是相互依存的一种关系,双方的目标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可以避免的法律风险。其次她比较了公司法务人员和律师的各自特点。公司法务人员的优势是:忠诚度高、成本偏低、熟悉企业、沟通方便。外部律师的优势是:见多识广、多角度分析、客观中立、专业精神。再次,她指出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法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是:1.法务人员的低位比较低,企业领导层的法律意识还不够。2.待遇不够好,留不住人。3.人数少,规模小,责任分工不明确。

接着她提出有效解决的方式就是要内外互补,形成良好的合作模

式,构建公司法务新格局。这里分为了几个阶段,初期外部律师和公司是一个选择和被选择的关系,这取决于领导的作风和价低则得的市场导向;期中双方在取得相互信任以后就是合作互补的关系。法务人员可以在合同到期前或每一个项目完成以后对律师的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和监督。律师对法务工作提出优化改进,提出意见建议;最后,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双方持续负责。同时邓律师举了交通建设集团的从破产边缘到现在发展态势良好的真实事例表明公司的发展壮大是与法务人员水平的提升是呈正相关趋势的这样一个容易被忽视的事实。总之,听了邓律师的讲课我更好的理解我们法务人员和外部律师需要相互理解,高效协作,既是对企业的负责,也是更好完成自身工作的现实需要。

下午是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主讲。主要是讲授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他首先向大家指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接着又依次对这三个方面的权利规定及保护措施予以详细的介绍。

#431134

新进员工感悟心得篇8

一、合同签订前应该注意的问题: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 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 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1、标的是否合法。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业自身的思考。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 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 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那么,反过来,如果一个老客户给我们打了一个电话,明确地发出了购货的要约,我们是否就可以直接发货了呢?当然 不可以,因为虽然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对方是发出了要约,但是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向我们发出了要约,即便是能够打印对方的电话通 讯记录,也只能证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时间对方打了电话给我,而不能证明其在电话中发出了要约。无论我们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一方面要考虑到在没有出具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到这种没有订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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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员工感悟心得篇9

今天,我们跟随田书记学习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对这个法规有了全面的了解。下面从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体法。比如,我局聘用的门卫何师傅,打字员小李等这些编制外的劳动者,就要与他们签定合同,这个合同就是他们维权的依据。

二、劳动合同新增了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否规范,一些重要内容是否进行了约定,对于维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时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学习掌握了劳动法给予我们的这些保障,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会有作用的。现在我们的工作好象还用不着这些,因为有单位领导在为我们操心.但如果有一天,当我们去哪再就业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用这些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然,我们学习的目的不仅仅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更主要的是提高自己的素质,为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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