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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财务处罚办法最新4篇

时间:2023-10-18 12:50: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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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处罚办法最新4篇

公司财务处罚办法最新篇1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一、内部会计管理体系

1、经理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2)领导企业财务工作和会计机构设置及财务人员的配置、考核。

(3)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负责对企业一切财务收支进行审批。一切对外经济业务进行审查,对内一切经济指标进行考核。

(4)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2、会计职能

会计财务办公室制定经济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监督管理各项财产物资,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合理使用资金,加强财务核算,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如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3、会计岗位责任制

(1)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财会会计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当好领导参谋。(2)及时准确编报财务计划、用款计划,按时报送各种会计报表,做到账表一致,账务一致,日清月结。(3)坚持贯彻执行财会制度,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清楚、完善、内容充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4)严格执行财务计划,认真执行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完成各项财会工作任务。

(5)认真严格审查费用开支标准,不准公款私借,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不得开空头支票,杜绝不合理的开支,各项开支需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账薄,各期会计报表等原始凭证、资料。(6)遵守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坚决按会计法办理,不搞不正之风,并敢于向一切违法乱纪行为做斗争,完成好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4、出纳员岗位责任制

(1)努力学习财务制度。熟悉出纳业务范围。(2)严格执行财会制度,现金管理和核定库存现金金额制度,认真记账,妥善保管支票、账薄,做到账目清楚。

(3)现金收支手续齐全。银行存款余额与账面余额一致。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相符。每月五日前做出余额调节表。

(4)严格遵守现金收支规定,不得借用、挪用公款,工作人员借款要经财务领导批准,对借款工作人员及时督促结账。

(5)按规定签发“空白支票”,对逾期未用的支票要及时收回注销。

(6)出纳人员收付必须经会计审核后,合法的凭证予以收付,对未经会计审核的拒绝支付,若违反规定而造成的违纪或损失由当事人负责。(7)积极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8)收付款时,认真复查会计凭证及付款单,应保证凭证准确无误.如手续不全或有错误现象应及时退回改正.(9)现金收付时要当面点清.金额较大时,一定要有人复核.(10)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现金要尽量做到日清月结,月结盘库后作现金盘库表.(11)负责应收款的追缴,按主管、经理的安排筹集现金.(12)负责企业的工资发放、按时发放工资、奖金,并填制有关记账凭证。

(13)现金日记账所纪录的内容必须同会计凭证相一致,不得随便增加或删减。

(14)日记账必须连续登记,不得跳行或隔页,不得随便损坏账簿;

(15)文字和数字必须准确无误、整洁清晰,如有改动,必须严格按会计制度执行。

(16)将回收的支票及时送交银行进帐;收到银行回单时,及时登记后交给会计做帐,如有银行退票,应及时交会计冲帐,并重新更换支票。(17)支票必须凭领导审批的申请单方能开具;(18)空白支票应妥善保管,开出支票后要按编号顺序进行登记,印章于支票应分开保管。

二、会计账务处理办法

1.本公司采用人工核算,处理本公司会计核算工作。

2.本公司成本核算,运用实际成本核算法。(加权平均法)。

3.本公司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进行核算。4.本公司固定资产核算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5.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各种必要的账薄,不得以单据和表格代替。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不得以银行对账单或其他代替记账。6.会计人员在使用会计科目时,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对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对应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7.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统一编制的会计报表,保证会计报表各项数据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核算办法

本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遵守会计制度及《会计法》,以会计核算原则为基础进行账务处理。1、货币资金:

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采用订本帐,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按银行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现金的帐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不得坐支现金。2、存货:

设置存货明细帐,反映存货的购、销、存的金额及数量、单价。存货的购进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核算,存货的发出采用加权平均法,存货的期末计价,按历史成本计价。

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进行核算。3、往来账项:

往来帐包括: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帐款。

往来帐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入帐,及时与往来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保证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4、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以实际发生的金额计价,累计折旧计提 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5、损益类科目

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进行核

算。

成本: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

费用类:按照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正确划

分当期及其他期间的费用。严格审核计入费用的 原始票据,杜绝“白条”入帐现象。

6、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各种必要的账薄,不得以单据和表格代替。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不得以银行对账单或其他代替记账。

7、会计人员在使用会计科目时,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对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对应关系,不得任意改变。8、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统一编制的会计报表,保证会计报表各项数据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保管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会计法规、财经纪律。

2.负责填写(材料需求)申请采购单,注明各项材料的数量及用途,上报领导审批。

3.严格按照物资购入、领用手续办理出入库业务,健全出入库单、采购人、领物人签字制度。

4.建立物资保管台账,及时准确地登录物资的购入、领用以及余额。

5.执行月底部分盘点,季末重点盘点,年终总体盘点制度,对于盘库盈亏情况填表上报并有情况说明。6.做好防水、防火、防盗工作。上班后、下班前要检查门锁,杜绝事故的发生。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票管理制度

一、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伪造、买卖、转借、代开发票。

二、按规定须在发生经营业务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三、在开发票时,必须按顺序、经营业务发生时间、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四、在发票联加盖规定的印章,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变造和单联填开,填开作废时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五、发票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发生发票丢失应予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声明作废。

六、严格遵守法律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

公司财务处罚办法最新篇2

甘肃华星煤业有限公司

最新安全隐患、“三违”处罚细则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强化公司安全管理,加大隐患“三违”排查力度,由公司安检部制定“三违”处罚细则,现下发各单位,请认真学习执行。

甘肃华星煤业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0日

华星煤业安全隐患、“三违”处罚细则

为规范全矿各项安全管理活动,建立健全科学的监督考核机制,提高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综合管理水平,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矿安全工作目标,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公平公正。“三违”考核

(一)严重“三违”

1.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检部汇报,罚款200—500元。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被责令停产整改的,限期未整改的,强行施工的,罚款200元/次。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罚款200元/次。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处罚事故单位200—500元/次,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罚款200元。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视情节罚款200—500元,参与违章作业的罚款200—500元。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罚款200—500元。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当事人罚款200元,管理单位罚款500元,并对当事人停工教育。

9.对在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串岗的,罚款100—200元/次。

10.酒后入井或班中喝酒的,罚款200元/次。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严禁入井,并处罚款200元/次,给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督促组织学习教育,报心得体会进行通报。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给予罚款500—5000元/次,并开除矿籍,单位管理教育不到位,连带处罚200—500元/次。

13.现场出现工伤事故,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罚款500元/次(主管部、室、队负责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消防用品或违反安全措施作业的,罚款200—500元/次。

(二)一般“违章”

15.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的,罚款50元/次。

16.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罚款100元/次。

17.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罚款100元/次。

18.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罚款100元/次。

19.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或者不参加周三学习会,个人罚款100元/次,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20.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罚款50元/次。

21.在井下运输车场无事随意逗留,罚款50元/次。

22.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罚款100元/次。

23.上、下井人员不听从安检人员正确指挥,违反人车上下管理制度的,罚款100元/次,所属单位负连带责任,加倍处罚。

24.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人车的,罚款100元/次。

25.入井前不考勤、未检身乘车的,罚款100元/次,管理单位调度会检讨。

26.人行车、架空人车超员违章启动车辆的信号工,罚款100元/次,超员人员罚款200元/次。

27.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单位(除批准外),处罚100元/点。

28.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罚款100元,处罚区队500元。

29.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罚款200元。

30.掘进工作面无敲帮问顶、支护质量实验工具的,罚

款200元/点。

31.非指定人员随意开动电机车的,罚款100元/次。

32.绞车运行时,绳头和绞车机尾站人,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绞车超挂车的,罚款100元/次。

33.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内有压力的容器的,罚款200元。

34.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罚款200元/次。

35.将氧气瓶、乙炔瓶混装、混放的,罚款200元/次。

36.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够,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罚款200元。

37、女工在上班期间,长发不盘在帽内的,罚款100元/次。

38.绞车无压柱或未四压两戗,又无特殊固定措施的,罚款200元。

39.工作面明火放炮、使用动力电放炮每次罚款200元/次,并进行培训教育后方可上岗。

40.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罚款100元/次。

41.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罚款100元/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42.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罚款

100元/次。

43.井下挡车安全设施不使用的,罚款100元。

44.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的,罚款100元。

45.在架空人车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或乘坐行为不文明、不规范的,罚款100元/次。三.采掘专业

(一)严重“三违”

46.违反规程规定支护的,罚款200—500元,存在锯锚杆的,处罚500元/根。

47.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罚款200元/点。

48.工作面空顶、支护未完善,进入现场作业的人员,罚款200元/次,连带班长、队长各100元罚款,区队200元罚款。

49.综掘机运转期间,站在综掘机上或在综掘机以内的,罚款100元/次。

50、耙岩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违章操作人员罚款200元/次,逗留工作人员罚款100元/次。

51.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横跨溜子的,罚款100元/次。

52.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罚款200元/次。

53.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罚款200元/次。

54.回采面出现漏顶,而不及时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处罚单位300元/次。

55.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当事人罚款200元/次。

56.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单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贯通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等措施,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施工区队罚款500元/次,生产技术部处罚200元/次。

57.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次,责任人200元。

(二)一般“三违”

58.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放炮同时平行作业,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违章作业人员罚款100元/次,违章指挥人员罚款100元/次。

59.拉移转载机时,两股受力链两侧及锚固周围4米范围内有人的,罚款100元/次。

60.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封闭的,施工单位罚款200—500元,通灭队主要负责人监管不力罚款

200元。

61.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未设临时支护,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罚款100元/次。

62.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设施不全的,罚款100元/次。

63.综掘机停掘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处罚相关人员每人罚款100元/次。

64.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m,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煤机司机,罚款100元/次。

65.掘进机作业与维修平行作业的,罚款100元/次。

66.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5棵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的,罚款100元/根。

67.采煤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的,罚款100元/次。

68.采煤机更换截齿时,距滚筒3米范围(溜子挡煤板除外)以内有人工作,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罚款100元/次。

69.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泵站司机罚款100元/次。

70.采面顶板来压,或老塘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的,罚款100元/次。

71.切顶排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罚款100元/次。

72.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处罚跟班队长、班长、违章作业人员每人罚款100元/次。

73.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罚款100—200元。

74.炮采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造成煤尘飞扬严重的,罚款100元/次。

75.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上岗的,区队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76.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个柱距超过标准规定,又不采取措施的,罚款100元/次。

77.煤机、掘进机、扒装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罚款100元/次。

78.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的,罚款100元/次。

79.采煤机上未装停止工作面运输机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罚款100元/次。

80.两巷超前维护支柱初撑力连续3棵低于规程要求,并未及时处理,罚款100元/次。

81.扒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82.井下放炮、喷浆施工时对电缆等设施未防护或保护

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或责任人,罚款200元/次,损坏电缆等设施罚款500元/次。

83.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罚款100元/次。

84.综掘机停机后,未摘除供电手柄的,罚款100元/次。

85.未对起吊架棚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罚款100元/次。

86.放炮线长度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每次罚款100元。

87.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罚款200元/次。

88.岩巷迎头锚杆连续3根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盘连续3个不接岩面的,罚款100元/根。

89.工作面铰接顶梁悬臂不一致的支护,罚款100元。

90.装药不使用木质炮棍的,罚款100元/次。

91.使用单体柱不拴安全绳的,罚款100元/次。

92.乳化液浓度不足的,每次罚款100元。

93.采煤工作面用溜子运送物件时,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不停止溜子运转取料的,罚款100元/次。

94.喷浆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罚款100元/次。

95.喷浆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罚款100元/次。

96.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罚款200元/次。

97.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罚款100元/次。

98.连网扣数超过规定的,罚款100元/次。

99.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架间喷雾的,罚款100元/次。

100.综采工作面运输机出现上窜下滑失控的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101.工作面上下端头缺柱的,罚款100元/次。

102.回采工作面中,随意丢失顶煤或底煤的责任者(规程规定的除外),罚款100元/次。

103.采煤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3棚均不铰接的,罚款100元/次。

104.采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罚款100元/次。

105.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106.放顶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或机道有人工作时,10架范围内检修或移动支架的,罚款100元/次。

107.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罚款100元/次。机运专业

(一)严重“三违”

108.超挂车的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109.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包括未遂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罚款500元/次。

110.井下带电作业的或防爆电器失爆的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111.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罚款200元。

112.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罚款500元/次。

113.提升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罚款200元/次。

114.斜巷运输过程中人车混行的,罚款100元/次。

115.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跑车的,罚款200元/次。

116.斜巷提升放飞车的,罚款200元/次。

117.乘坐电机车及矿车的(司机除外),罚款200元/次。

118.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罚款200元/次。

119.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罚款200元/次。

120.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罚款200元/次。

121.电器设备无接地线,罚款100元/次。

122.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罚款200元/次,并对绞车工实行学习教育。

123.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的,罚款200元/次。

124.斜巷提升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罚款100元/次。

125.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罚款200元/次。

126.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罚款100元/次。

127.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责任未追查擅自动车者,罚款200元/次。

128.私自打点发信号的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129.电气设备未挂牌管理的,罚款100元/次。

(二)一般“三违”

130.电话不及时移到工作面100m以内时,罚款100元;

131.私自拆除各项保护装置的,罚款200元/次。

132.用倒链起吊重物,额定起吊吨重小于起吊重物吨位的,罚款200元/次。

133.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强行合闸送电的,罚款200元/次。

134.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罚款200元/次。

135.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36.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137.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138.副绞、轨下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解除不用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39.在用钢丝绳出现漏检、假检的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140.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141.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42.串车提升不使用安全绳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43.起吊设备上站人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44.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45.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而使用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46.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

机,罚款100元/次。

147.溜煤眼无篦子、警示装置或篦子不使用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48.井下电话损坏不维修的,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149.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50.人车在运行过程中,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罚款100元/次。

151.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未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和挡车器者,罚款100元/次。

152.跨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罚款100元/次。

153.采用矿车出渣,装渣时超出车体范围的,施工队罚款100元/车。

154.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造成工作面无风作业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55.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罚款100元/次。

156.多台皮带运输机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57.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罚款100元/次。

158.转载机运行时,人员在桥拱下行走的,罚款100元

/次。

159.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煤粉的,罚款100元/次。

160.停放车辆在道岔口上的,罚款100元/次。

161.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未采取可靠稳车措施的,罚款100元/次。

162.人车未到位,去掉防护连准备下车的,罚款100元/次。

163.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罚款100元/次。

164.井下电缆、电线上挂物件的,罚款100元/次。

165.电机车前无照明、后无尾灯使用的,罚款100元。

166.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罚款100元。

167.乘人期间,所有的挡、阻车器没全部闭合,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168.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开车信号的,罚款100元/次。

169.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者,责任人罚款100元。

170.小绞车安装后在未经验收合格使用的,罚款100元。

171.副井绞车在运行期间,无措施擅自进入井口内的(特殊情况除外),罚款100元/次。

172.绞车扒勾工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不制止运输的,罚款100元/车。

173、违反规程规定推车的,罚款100元。

174、斜巷提升松车时,扒勾工不及时进入安全硐或扒勾地点,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次。

175、电机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76、井下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罚款200元/点。

177、在检修煤仓时,煤仓上口不封口或封口不严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罚款100元/次、。

178、破碎机不起作用,致使大块矸石、煤块进入运输系统的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179、使用中的煤仓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限期未完善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180、检修电器设备时,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轻微”三违”

181、岗位工在上班时看书和读报的,罚款100元/次。

五、通防专业(一)严重“三违”

182、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

尘设施、瓦斯探头等安全设施),罚款500元/次。

183、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184、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罚款200元/次。

185、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罚款100元/次。

186、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罚款500元/次。

187、井下烧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烧焊的,施工单位罚款500元/次。

188、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罚款100元/次。

189、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罚款100元/次。

190、井下巷道粉尘堆积的,卫生区域单位罚款100元。

191、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并填报假数的,罚款200元/次。

192、盲巷封闭不及时的责任者,罚款200元/次。

193、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罚款100元/次。

194、采面回风上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当班责任人罚款100元。

(二)一般“三违”

195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罚款100元

/次。

196.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罚款100元/次。

197.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限期未整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98.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罚款100元/次。

199.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的,责任人罚款200元/点。

200.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悬挂和校对的,罚款100元/次。

201.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责任人罚款100元/点。

202.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罚款100元。

262.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203.瓦斯检查第一、二遍间隔不足3小时的或超过5小时的(瓦斯异常除外),罚款100元/次。

204.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的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205.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罚款100元/次。

206.人为破坏风筒者,罚款200元/次。

207.采面隅角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罚款100元/次。

208.耙岩机扒装前,不对煤岩矸石洒水冲洗巷道顶帮的,罚款100元/次。

轻微“三违”

209、瓦斯牌板 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罚款100元/次。

210、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罚款100元/次。六.地测专业

(一)严重“三违”

211.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主管单位罚款1000元/次。

212.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213.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施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罚款500元/次。

214.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单后,未及时停工的,罚款200元/次。

(二)一般“三违”

215.巷道贯通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216.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图纸上反应的迎头位置不准确的,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217.有水患威胁,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218.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门施工的,施工单位罚

款500元/次。

219.测量人员未及时测定迎头停头位置,造成损失的,罚款500元/次。

七、其它

(一)严重“三违”

220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罚款500元/次,情节严重者,开除矿籍,移交司法部门。

221.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罚款200元/次。

222.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管理人罚款500元/次。

(二)一般“三违”

223.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喊话制度的班组长、放炮员,每人罚款200元/次。

224.工作面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罚款200元/次。

225.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罚款200元/次。

226.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罚款500元/次,并停发火工品。

227.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责任人罚款100元。

228.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责任人,罚款500元/发,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发。

229.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罚款200元/次。

230.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罚款100元。

231爆炸物品由非放炮员运送的,罚款100元/次。

232.放炮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罚款200元/次。

23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罚款100元/次。

234.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罚款100元。

235.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药库的放炮员,罚款100元/次。

236.掘进迎头积矸积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罚款200元/次。

237.将火工品装入衣袋的,罚款200元/次。注:

1、违反以上“三违”条例者,不得享受月度评选先进资格。

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安检部。

3、本处罚条例如遇公司制度矛盾,按公司制度执行。

甘肃华星煤业有限公司安检部 0 1 6年 11 月 2 0 日

公司财务处罚办法最新篇3

1、目的: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事故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类产品生产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工序质量,促使全体员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质量意识,认真执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杜绝或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处罚细则: 公司各类产品生产过程首件和首批必须送验,凡未经首检的产品不准批量(>200件)生产。操作者必须取得检验员判定合格的首件之后才可以进行批产。如不按规定执行首检程序给予操作者罚款10元/人次,如果所加工生产的产品或其附件造成成批报废和返工,一切责任应由操作者承担。给与当事人罚款30~50元/人次。该操作者的直接上司负领导责任与当事人一起处罚。生产过程中如若首件或首批不合格,而检验员未能及时检出所造成的成批报废和返工产品,检验员应承担主要责任,如属于外观质量不合格则按检验员承担60%,操作者承担40%计算;如果如属于通过测量手段反复检查不合格则按检验员承担80%,操作者承担20%计算,给与当事人罚款20~100元/人次。如生产过程中操作者的首件或首批加工合格,因检验员错检/错判为不合格而造成的停产或操作者按错加工所造成的废品或返工,检验员应负全部责任。每发生一次错检/错判给与检验员罚款20元。正常情况下,检验员应该在操作者送检首件后15分钟内回复操作者是否可以生产或待判等信息,如发生因检验员工作失误造成的影响生产效率给与检验员罚款10元/次。首件或首批虽经检验合格,但在应该检验频次(不超过2小时)之内所加工过程中,由操作者的失误导致报废和残次品时,操作者应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需按报废金额(销售价格)的20%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在加工过程中,由操作者的失误导致报废和残次品时,操作者应将其及时放入红箱子中,若发现不合格品没有被放入红箱子或红箱子被移作它用,给予操作者或当事人罚款10元/次。如有故意隐藏或转移不合格品和残次品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罚款30元/次。正常生产过程中由于加工时间长,巡检人员未能按规定执行巡检或操作者未能按规定执行自检,所造成的批量(>200件)挑选、返工和报废。则巡检人员、操作者均应负一定的责任(检验员50%,操作者50%),视情况给予该巡检员与操作者进行经济处罚各20~100元/人次。正常生产过程中,因巡检人员责任心不强或工作疏忽所致的对产品件质量的错误判定,所造成的批量(>500件)挑选、返工和报废。由巡检人员应负全部责任,视情况给予该巡检员与操作者进行经济处罚各30~100元/人次。正常生产过程中,对所发生的不合格品或可疑品由巡检员进行标识,由操作者应及时进行隔离,并按生产部主管人员的指令进行处理(挑选/返工/返修/报废等),如没有及时进行上述工作,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进行承担,视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与当事人罚款20~50元/次。公司各类产成品在办理入库时,必需通知成品质检员进行质量检验。如没有经过质检员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就办理入库手续,库管员应承担主要责任,给与库管员罚款20元/次。办理入库人员罚款10元/次。如果造成产成品在库抽检发生批量不合格或影响交付,则进行加倍处罚。公司各类产成品在办理入库时,如果经成品质检员质量检验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不应办理入库手续,如造成成批挑选和返工产品,由成品质检员进行标识,由制造课进行隔离/返工/返修/挑选。具体处理方法按第2.7条执行处罚。

公司各类产成品在办理入库时,成品质检员未能按规定执行入库检验,或没有及时进行质量检验、以及没有及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不合格品(批量)流入仓库或影响交付,视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与当事人罚款20~50元/次,如果造成不合格品(批量)流入至顾客处则进行加倍处罚。公司各类产成品经检验员质量抽检合格后,如在仓库内或出厂发货时发现质量问题,若发生成批质量事故,检验员应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处理方法按第2.2条执行处罚。如在100%检验(或装箱)时发现质量问题,如果属操作者没有自检所导致的质量缺陷,如能够追溯到操作者则给与操作者罚款10元/件,如不能追溯到操作者则给与生产部门(班组)罚款20元/件(从集体工资中扣除)。同时给与发现者奖励10元/件。如在出厂售后发现质量问题,如果该问题项目有经过百检,如能够追溯到百检人员则给与百检人员罚款10元/件,如不能够追溯到百检人员则给与百检人员班组罚款20元/件(从集体工资中扣除)。如在出厂售后发现质量问题(外观或目视可判定)(≤10件),如果该产品没有经过百检则由生产部门承担责任。具体处理方法按第2.14条执行处罚。如在出厂售后发现质量问题(>10件),且该产品没有经过百检,由公司组织生产部、品管课、技术等部门人员进行责任划分。并按划分的结果进行经济处罚。如能够追溯到主要责任人则给与主要责任人罚款30元/次,次要责任人罚款10元/次。如不能追溯到个人则给与主要责任部门(班组)罚款50元/次,次要责任部门罚款20元/次。由于工艺图纸、工艺文件、检验文件、作业指导书的差错所造成的废品,应追究相关(以上各项)人员承担责任。给与主要责任人罚款20~50元/人次。情节严重者需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出现质量事故之后,操作者、检验员应及时向车间领导、品管课如实反映事故的真相,任何人不得夸大、缩小和隐瞒,如发现弄虚作假,将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处罚20~50元/人次。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制造课人员必须听从检验员的处理意见。特殊情况可上报上级领导进行协调解决,如果不听从检验员的处理意见给与当事人处罚50元/次,由此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承当。

3、几项规定和注意事项:

3.1、发生以上各类质量事故,如果属于生产领导(班组长以上)人员、技术人员、质保人员、公司领导人员等授权进行生产、或违反程序进行作业所导致的质量事故,经调查属实,授权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可免除对当事人经济处罚,所有经济处罚由授权人承担。

3.2、各部门领导应根据本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签署具体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理意见和日期。并上报管理课进行通报处理。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必须落实到具体人,不能含糊地写“某某班组(部门)”。

3.4、各产品如出现严重的质量事故,经技术、品管课同意回返工/返修的,必须由相关部门开出返工返修通知单送达责任车间,然后,按返修内容要求进行返修加工,返修后的产品必须经检查员确认后方可入库发货。

3.5、对较大的质量事故的处理应由公司品管课送交副总,并由副总签署处理决定。

4、本处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未尽事宜及未完善部分,将通过一段时期的实践后,再予以修正完善,其修改权属于公司品管课。

编制:审核:批准:

公司财务处罚办法最新篇4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对安全事故、违规行为责任人处罚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无责株连。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规定,给予如下处分(涉嫌构成其它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处罚:

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以责任单位80-100万元罚款,并对其有关责任者予以处分: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0-12000罚款,并给予解除劳动关系或开除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8000-10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关系;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8000-10000元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或者免除职务组织处理,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60-80%;扣罚项目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40-60%;对有关副职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30000元以上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和项目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事故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项目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条 重大责任事故处罚:

发生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以责任单位60-100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有关责任者予以处分: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8000-10000罚款,并给予解除劳动关系或开除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关系;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或者免除职务组织处理;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40%-6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0-40%;对有关副职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事故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条 较大责任事故处罚:

发生较大责任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以事故责任单位20-40万元罚款,并对有关责任者予以处罚: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一)对主要责任者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开除处分;

(二)对重要责任者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一般责任者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主要负责人处罚

(一)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组织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二)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组织处理;

(三)每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绩效年薪的20%-25%;扣罚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20%;对有关副职给予记过、警告处分,并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并处以4000-6000元罚款。

六、对事故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2000-4000元罚款。

第七条 一般责任事故处罚:

每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处以责任单位10-20万元罚款,并对有关责任者予以处罚:

一、发生一次死亡1-2人及伤残1-9人事故: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年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累计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考核年薪绩效部分的10%-15%;扣罚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对有关副职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6000-8000元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1000-2000罚款,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伤残3人(含3人)以上事故: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10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年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累计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考核年薪绩效部分的10-20%;扣罚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对有关副职处以给予警告、通报处分,并处以6000-8000元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项目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发生1-4级伤残事故一次1-2人,或发生5-10级伤残事故1-2人,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8000-10000元罚款;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500-2000元罚款;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1000-1500元罚款;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800-1000元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厂)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1000-2000元罚款;

(四)对事故责任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对项目部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副职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四、发生5-10级伤残事故一次1人(含认定为工伤但未达到残疾者),其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成万元以下,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6000-8000元罚款: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500元罚款;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1000元罚款;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800元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000元罚款。

五、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责任事故处罚:

(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经济处罚从重。

(二)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组织处理;经济处罚从重。

(三)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八条 设备事故(含交通事故)事故处罚:

一、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事故的处分: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8000-100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2000元罚款;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2000-4000元罚款;

(四)对项目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同一般、较大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二、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事故的处分: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800—10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3、对一般责任者给予600-800元罚款,并给予“问责”至通报批评处分。

(二)对项目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同一般事故; 三、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进行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者处以扣发薪金2000—4000元。

第九条 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的处罚:

(一)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并处以4000-6000元罚款。

(二)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场外交通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0%;扣罚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15%;

(三)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以上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40-60%;扣罚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0-40%。

第十条 施工现场违规行为的处罚: 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有不戴安全帽,酒后操作、上班时追逐打闹等行为处罚200元。

2施工现场未保持清洁、整齐,施工班组在每道工序施工完毕后,未打扫施工现场,使得现场脏、乱、差处罚200元。

3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将混凝土、钢筋、钢管、水泥、柴油、电力资源、沙子、片石等物资私自卖出或送人,违纪人员是职工的直接开除,是合同工清除出场,并处罚金5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无视安全检查,对管理人员制止其违章行为不理睬,不听劝阻者处罚金300元。

5安质部在日常检查中,施工班组不配合,隐瞒违章人员,报假名,接到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处罚金500元。

6无视安全检查,对管理人员制止其违章行为不理睬,不听劝阻者处罚金300元。

7随意把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拆除、挪作它用处罚金500元。8现场负责人、安全技术人员与班组管理人员,如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处罚金300元。

9机械操作人员在每次施工前未对施工机具、车辆的防护设施、电线路、制动装置、钢丝绳、各种仪表等进行检查直接使用,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造成安全事故的处罚金500元。

10对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执行严格的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对操作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操作不当造成事故的,视事故大小追究其经济在责任,后果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无证上岗的处罚金500元。

11违反施工用电规范,电线路不经漏电保护器、一闸多机、用 9 塑料软线代替电缆、金属丝代替熔断丝、电线电缆私拉乱接、配电箱无锁无门无接地、电线电缆泡在泥水中、电焊机外接线板无防护罩、切割设备皮带轮无防护罩等处罚金200元。

12严禁随意点火,造成事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处罚金500元。13不得打架斗殴,违者立即清除出场。

14严禁盗窃他人财物,违者立即清除出场。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决定。

15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处罚金500元。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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