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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五篇】【优秀范文】

时间:2023-03-01 09:10:04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五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五篇】【优秀范文】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精选5篇)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篇1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城关地区青弋江、赵家河、纬三路、芜屯快速通道、永平路、南湖、罗保路、湾石路围合区范围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以及泊港的船只;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八)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居民住宅小区。

  二、尊重传统民俗习惯,在农历除夕、春节、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元宵节5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禁止燃放不合格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洒水、清扫。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噪声扰民;公民在殡葬、婚庆等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各镇、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主动予以制止并配合主管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沿途抛洒冥纸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容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查处。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87917(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88117(县市容局)

  特此通告

  12月16日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篇2

  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现通知如下:

  一、学校四个校区及周边属于上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单位应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要求物业和值班人员密切留意周边情况。

  三、各单位师生和务工人员应严格遵守“上海市外环线以内禁运、禁存和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根据相关规定,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若在校内发现相关燃放烟花爆竹现象,请拨打学校保卫处值班电话:、656420xx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保卫处

  年12月30日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篇3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xx)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河北省人民zf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xx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xx〕16号)精神,现就我市20xx年烟花爆竹禁限放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3个城市区以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各县人民zf根据本通告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单独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依法取得公安部门许可,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和时限

  20xx年2月18日(除夕)、2月19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23日(正月初五)、3月5日(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省、市zf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和时限内,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

  (一)火车站、汽车站、港口、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二)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公共浴场及休疗单位、宾馆酒店的专用浴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三)国家机关、繁华街道、交通主干道和居民小区;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六)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七)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八)重要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九)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十)山(树)林、草原、苗圃、较大绿化景观带(地)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100米区域内;

  (十一)建筑工地,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地下场所等区域;

  (十二)设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十三)消防救援难度较大的平房密集区域。

  禁放区域、场所由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乡镇人民zf、街道办事处组织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要派专人做好看护工作。

  四、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及购买规定

  个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xx)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双响除外)、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禁止燃放A、B级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燃放非法、超标、伪劣产品。

  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点购买烟花爆竹。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不得购买禁止燃放的产品。

  五、烟花爆竹燃放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安全、正确、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燃放;

  (二)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

  (三)不得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五)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看护下燃放;

  (六)燃放前,应当认真阅读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并严格遵守。

  六、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各县区人民zf(管委)、乡镇人民zf、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各村(居)委会、物业公司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级、本单位负责管理的区域内,设置禁放标识,划定燃放区域和范围,宣传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教育、引导群众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任何人都应当自觉接受村(居)委会、本单位和物业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零售网点设置,依法查处销售非法、超标、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工商、质监、交通和供销等其他负有烟花爆竹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环保、教育、城管、民政、卫生、广电、新闻出版、移动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七、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适当的奖励。举报电话:110,3950224。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

  20xx年2月2日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篇4

  为了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县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时间及范围:20xx年1月26日至2月12日;东至广梅汕铁路、西至汕梅高速公路、南至丰达路、北至汤坑镇段桥。在禁燃时间和禁燃范围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汤坑镇人民政府、县城管局要组织专门队伍对禁燃区范围内加强巡查,做好群众解释工作,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劝阻、制止。

  三、县城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四、在禁燃区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对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安监、环保等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

  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年月日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篇5

  校属各单位、各位师生员工、家属区住户:

  根据《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政府令20xx第217号),自20xx年1月1日起郑州市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为切实做好我校相关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两校区校园内(含花园校区家属院、龙子湖校区教师周转房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及操场、道路等公共部位)。

  二、禁放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三、具体要求

  校属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关于禁放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师生员工及家属子女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同时门卫及巡逻人员应加强巡查工作,严禁校外人员到校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处罚

  凡在校园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敬请广大师生员工、住户自觉遵守,维护校园良好秩序。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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