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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河边专篇,(张福景)审查意见,河边煤矿(兼并重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11--应急救援、安全避险、安全管理及其他

时间:2022-12-03 08:35: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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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河边专篇,(张福景)审查意见,河边煤矿(兼并重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11--应急救援、安全避险、安全管理及其他

十一、应急救援、安全避险、安全管理及其他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2021 年 04 月 16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1 应急救援 1.1 基本要求 设计应明确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台账。潜水电泵及配套管线、救援钻机及其配套设备、快速掘进与支护设备、应急通信装备等的储备。

  不符合规定 见问题说明 1 1.2 矿山救护队 井工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大型煤矿、灾害严重的中型煤矿、最近矿山救护队至矿井的行车时间超过 30min 的中、小型煤矿,应建立矿山救护队。救护队应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设演习训练等设施;救援装备、器材、物质、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救护队指战员应经过救护理论及技术、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

  不符合规定 见问题说明2~4 1.3 避灾路线 应明确井下发生灾害时的避灾路线;并绘制避灾路线图。应明确煤矿企业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

  符合规定 1.4 应急广播 矿井应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

  符合规定 1.5 补给站 井下应根据需要在避灾路线上设置自救器补给站。

  符合规定 见问题说明 7 2 安全避险 井工煤矿应建设包括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在内的“六大系统”,各系统之间有机联系,形成井下整体安全避险系统。

   2.1 安全监控系统 矿井必须设置安全监控系统。

  符合规定 设置井下、地面主要通风机房和瓦斯抽采泵站的安全监控系统分站、传感器。

  符合规定 见问题说明 8 紧急避险设施内外应设置分站、传感器等,对避险设施内过渡室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并实时监测。向监控分站供电的电源容量,应满足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96 小时的要求。

  符合规定 应有井下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符合规定 2.2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矿井设置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符合规定 安设下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地面、井下分站和地面中心站。

  符合规定 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符合规定 应有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符合规定 十一、应急救援、安全避险、安全管理及其他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2021 年 04 月 16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2.3 紧急避险系统 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45min 的隔离式自救器。

  符合规定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其他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并按照永久避难硐室的标准建设。永久避难硐室应具备应急逃生出口或采用 2 个安全出口,有条件的矿井,逃生出口或安全出入口应分别布置在 2 条不同的巷道中,如在 1 条巷道中,其间距应不小于 20m。

  符合规定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 500m 时,应在距离工作面 500m 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其他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或者在距离采掘工作面 1000m 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

  符合规定 紧急避险设施的数量、容量、位置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符合规定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96h。

  不符合规定 见问题说明10 2.3 紧急避险系统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设置在避灾路线上,并有醒目标识。矿井井下有关巷道和场所应按规定设置矿井安全标识,应明确井下发生各种灾害时的不同避灾路线,并绘制相应避灾路线图。紧急避险设施应在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指示。

  符合规定 制定应急预案。

  符合规定 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

  符合规定 2.4 压风自救系统 采区避灾路线上应设置压风管路。管路规格应按供气量、供气距离、阻力损失等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 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 50mm。压风管路上应设置的供气阀门,阀门间隔不大于 200m。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不符合规定 见问题说明11 突出与冲击地压煤层,应在距采掘工作面 25~40m 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 1 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 5~8 人使用,平均每人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 0.1m3 /min。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符合规定 十一、应急救援、安全避险、安全管理及其他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2021 年 04 月 16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2.4 压风自救系统 接入紧急避难设施的压风管路,应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 0.1MPa~0.3MPa 之间,供气量不低于 0.3m3 /min•人,连续噪声不大于 70dB(A)。

  符合规定 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避难硐室应优先选择专用管路供氧(风)等方式。采用井下压风管路作为避难硐室专用管路供风的,应当对专用管路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灾变时被破坏。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前的 20m 压风管路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符合规定 应有井下压风管路系统图。

  不符合规定 见问题说明 11 2.5 供水施救系统 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

  符合规定 供水水源应引自地面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

  符合规定 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前的 20m 供水管路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符合规定 应有井下供水管路系统图。

  符合规定 2.6 通信联络系统 矿井设置煤矿通信联络系统。

  符合规定 矿井安设地面、井下有线调度电话。

  符合规定 2.6 通信联络系统 距掘进工作面 10m~50m 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 10m~20m 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 1000m 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符合规定 井下电话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

  符合规定 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符合规定 应有井下通信系统图。

  符合规定 3 热害防治 3.1 风温预测 应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应有降温设计。采取通风等非机械制冷降温措施无法达到环境温度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制冷降温措施。

  符合规定 3.2 工作温度 当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 26℃、机电设备硐室超过 30℃时,应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当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 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 34℃时,应停止作业。

  符合规定 十一、应急救援、安全避险、安全管理及其他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2021 年 04 月 16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4 其他有害气体防治 4.1 气体监测 应明确对氧化氮(转换成二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硫至少每 3 个月监测 1 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 1 次。

  符合规定 4.2 安全措施 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时,应加强通风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在采用通风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时,应采用集中抽取净化、化学吸收等措施降低硫化氢、二氧化硫的浓度。

  符合规定 5 安全管理 5.1 安全定员 矿井安全定员应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煤矿安全定员应包括安全管理人员、井下安全人员和地面安全人员。配齐安全副矿长,配足通风、地质、测量、瓦斯检测、安全监测、防尘、爆破、主通风机操作等工种人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配有瓦斯抽采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应配有防突人员,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应配有防灭火、灌浆、注氮人员,水害严重的矿井应配有防治水人员,其他安全定员应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不符合规定 见问题说明13、14 5.2 劳动定员 矿井采掘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国家规定。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 100 人,矿井及采、掘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必须符合《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要求。

  符合规定 5.3 安全培训 矿井安全培训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有固定场所、设备和师资力量。

  符合规定 6 问题说明及其他 问题说明:

  1、应急预案的评审:集团公司总工程师任组长、矿长任副组长,集团公司各科室科长任组员,与矿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修改见 P11-4】 2、河边煤矿、大园田煤矿、长盛煤矿、天生桥煤矿相邻关系示意图,应标明矿山救护队相对位置,并标明至各矿距离及行车时间。【修改见 P11-8 图 11-2-1】 3、矿山救护中队(独立中队)基本装备配备表中应增加救护中队相关设备。【修改见 P11-9------P11-10】 4、矿山救护队培训考核内容(4)、(5)点有误,建议按《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九十七条要求进行修改。【修改见 P11-14】 5、“井下发生火灾(瓦斯)事故时”应为“火灾(瓦斯及煤尘)”。【修改见 P11-15】 6、“避灾线路标识牌板设置在安全出口路线转弯及交叉口处”。叙述不全,建议按《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四条要求进行修改。【修改见 P11-17】 7、自救器补给站在避灾线路附图中无补给站具体位置标注。【修改见图 23】自救器数量应根据《矿井通风安全装备配置标准》(GB∕T 50518-2020)进行重新计算修改。【修改见 P11-21】 8、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设置在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安全监控系统分站、传感器应补充完善说明。【修改见 P11-24】 9、井下避难硐室及自救器配备:建议在 11402 回风巷、11402 运输巷防突风门以里设置一临时避难硐室,并配备相应自救器。【修改见 P11-26、P11-29】 十一、应急救援、安全避险、安全管理及其他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2021 年 04 月 16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10、永久避难硐室基本装备配置表中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个数应与自救器配备一致。【修改见 P11-32】 11、压风自救系统:临时避难硐室应接入压风自救装置【修改见 P11-33、P11-38】;附图及图例压风自救管路无法区分支管干管;附图应标注压风阀门设置间距;建议核实附图中空压机设备型号【已经核实】。【修改见附图 26】 12、标识标志:标识标志中未明确避灾线路牌板的设置位置或距离。【P11-41----P11-49】 13、说明中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名称与机构职能流程图中名称不一致。【P12-2】 14、注氮人员偏少。【修改见 P12-7】 评审意见:

  修改补充完善后通过 评审人:

  2021 年 04 月 16 日 复查意见:

   复查人:

   202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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