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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进校园讲座讲稿4篇

时间:2022-10-22 18:45:03  浏览次数:

篇一:法制教育进校园讲座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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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稿

  一、未成年人的概念 未成年人是相对于成年人而言的,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标准的规定不尽相同。在我国未 成年人是指未满 18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我国未成年人 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年龄标准为未满 18 周岁;二是国籍标准为中国公民。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 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例如,中学生万鹿兴致勃勃地参观了“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图 片展”,回家后父母问他有何感受,他一本正经地说:告诉你们,我们未成年人是受法律保 护的特殊公民。父亲笑着说:特殊公民的说法不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特殊与 普通之分,不过,你们未成年人是受法律保护的特殊群体而非特殊公民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修订及意义 我国青少年数量将近占全国人口的半数,其中 18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 4 亿,约占总 人口的 1/3 以上。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肩负起历史赋予你们的重任,是关系到国家存亡、 民族兴衰的大事。因此,制订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便成为必然的历史选择。

  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祖国的未来”。1991 年 9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 199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例如互联网的普及, 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等,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及成长发生这样那样的影响。因此,2006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修 订,并于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由原来的 56 条增加到现在 的 72 条,并对一些条款作了适当的修改,使《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加适应新形势下保护未 成年人工作的需要。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被称之为未成年人“保护神”的法律,也是一部体现党和国 家及亿万人民对未成年人深切关怀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有利于贯彻尊重和保 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证 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 任何法律都有特定的宗旨,即该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或总的要求,或所要实现的根本任务。

  那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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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 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既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也是未成年人保护 法的根本任务。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来理解:第一,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的 身心健康不仅仅是未成年人自身的事,而且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和中华民族的希望。

  第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作为公民,享有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 利和利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和其他条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 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以及受教育权、平等权、人格权、隐私权、智力成果权、荣誉权、 司法保护权、接受法律援助权及其他人身、财产权利。凡是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和利益,都要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鉴于未成年人的生理特性,宪法和法律规定有些公民权利未成年人不宜享有或者 限制行使。如宪法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才可行使。16 周岁以下 的公民不宜享有劳动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 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 周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例如:11 岁的小强买了一张彩票中奖,奖 金为 80000 元,父亲得知后,认为小强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权利领 受奖金,奖金应归监护人即父母所有,小强不服,悄悄拿着 8000 元跑到商场买了一台数码 相机,价格为 5800 元,回家后告知父母,父母听后立即拉着儿子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场人 员认为相机没有问题不予退货。父母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此 次买卖无效。第一,小强父母认为小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不能取得财产所有权,这种看 法是错误的。未成年人享有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权利。第二,小强用 5800 元购买相机 的行为,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因为数码相机与小强的生活关联很小, 其价格也不是小强日常所能掌握的金钱数额。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小强的父母没有对小强购买数码相 机的行为予以追认,而是要求退货,那么小强的行为就没有生效,商场人员应该退货。

  针对未成年人在社会上容易处于弱势地位的特点,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其特有的权利,如 刑法规定:①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②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③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

  仅供学习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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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 收容教养。对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等等。例如:

  小丁,男,1990 年 3 月 4 日生,初二学生。2005 年 11 月 4 日,放学后在校园内玩,在一楼 看见小学三年级学生丹丹(女,9 岁)独自一人在教室做作业,小丁进入教室,发现丹丹的 转笔刀好玩,要求丹丹送给他,丹丹不同意,并说要告诉老师。小丁非常害怕,就把丹丹骗 到一荒芜的农场,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丹丹杀害。破案后,小丁对公安人员说,“我不满 16 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小丁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刑法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 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 危险物质这八种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小丁应当负刑事责任。

  

篇二:法制教育进校园讲座讲稿

  司法局送法进学校:普法讲座讲稿

  各位同学大家好:

  首先,我想说站在这个讲台上,我有种诚惶诚恐的感觉,因 为我也是刚离开了校园,走上了工作岗位没多久。可同时我又为 自己拥有此次跟大家交流的机会而感到荣幸, 因为我自己一直以 来都喜欢跟校园的人打交道,觉得学校就像是世界最后一方净 土,在这里心与心可以作零距离的接触,所以我从小的志向是当 一名教师,尽管大学期间也参与过支教活动,当过一个学期的编 外英语教师, 可还是觉得自己离一个教师的距离还有很远。

  这次, 我首先是作为司法局的一个工作人员来为大家做一个普法的宣 传, 另外还作为一个比大家先读了几年书的学姐来跟大家交流一 下我将近 20 年求学的经验, 希望对大家以后的学习能有所帮助。

  一直以来,尽管程度不一,但大家都对法律有自己的解读, 但我想以法制史中那个大家所不知道的法的原形来给大家解读 一下。其实在古代,法并不是现在这个写法,而是“灋” 。它其 实可以被分成三个部分, 那个三点水其实是水, 代表法律的公平。

  而上面的那个“廌” ,也称獬豸,是古代传说中的一种怪兽,就 是我们一直说的“独角兽” ,能够辨别是非,其实是充当了我们 现在的法官的功能,它在之中代表的是正义。当有纠纷时,它站 在前面,能听懂人话,也很聪明,在双方都陈述完后能辨别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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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与善恶,然后直接把那个头顶上的大角对准那个恶的人,如果 那个人是罪大恶极的,也会直接把他顶死,然后吃到肚子里。而 这个“去” ,就是我们说的辨别,像去伪存真。其实在上法制史 课上,第一次听到这种说法时先是诧异,然后对法有了一种别样 的理解。据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记载类似的还有水审、 火审。水审,就是把一个人扔到河里,如果他没被溺死,说明河 水替他洗白了,他是无罪的。而火审,就是让那个嫌疑人手持烙 铁走上一圈,如果数天后伤口没有溃烂,说明他就是无罪的,可 能大家会觉得这种方法太儿戏了, 会有如果那个人会游泳是不是 就能逃避法律的想法,其实我也有,但是在那个时代,那就是最 好的办法,重要的是所有的人都信服,也愿意遵守这种方式,所 以我认为法律就是一种信仰,如果所有的人信服,都遵守这样的 程序,那它就是公平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出台,也形成了一种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和我们关系最近的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了,它是我们保护自己的法律武器。说实话,我们可以说是社会 中的弱势群体, 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体力上都无法跟大多数人抗 衡,所以,我们更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明确规定的, 未成年人拥有五种权利:

  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今天我想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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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的是我们的受教育权,可能一说到受教育权,有个别同学会说 上学是件非常痛苦的事,赶紧上完或者是离开校园才是我的想 法,但对那些求知若渴的、想要通过学习而改变自己的命运包括 整个家族命运的同学来讲,那是我们保护自己的“金箍棒” 。受 教育权其实不只是针对那些不让我们上课的教师、 逼着我们辍学 的家长,其实范围很广,下面给大家讲个案例,让大家对受教育 权有更直观的了解。2009 年 3 月,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罗彩霞到 银行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 意外发现原本考上的大学贵州师范被 同学王佳俊冒名顶替,自己蒙在鼓里复读一年。罗彩霞遂以侵犯 姓名权、受教育权为由向天津市西青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 王佳俊、 王峥嵘、 贵州师范大学等 7 个单位和个人。

  这个案子中, 没人告诉你你不能上课,也没人说不给你学费,但是,她却失去 了第一次上大学的机会, 通过自己的复读再考才实现自己的大学 梦。如果,她没有考上大学,没有开通网上银行,那她是不是永 远的被蒙在鼓里,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也不自知。这足以告诉大家 其实我们的权利需要我们保护。

  但是,我们在保护自己权利的时候,要选择适合的方式,既 保护了自己的权利,也只付出最小的牺牲,不然会得不偿失。比 如,在一个偏僻的胡同里,我们遇到了劫匪,在一个人面对两个 以上带着凶器的歹徒时, 此时该怎么办?大家有没有备选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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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呢?其实在这个时候,并不是显示我们勇气的时候,而是考验我 们的智慧了。

  怎样才能既保护自己又不让罪犯逍遥法外呢?例如 我们可以虚张声势说朋友就在附近,拖延时间迷惑对方,用手机 或呼叫的方式求救, 如果坏人是针对你而来, 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而你又无法避开,那我们可以假装屈服,让对方放松警惕,让自 己脱身,但是要看清记牢歹徒的面貌、身高等鲜明的特征,特别 是像痣、胎记等,这样在公安进行抓捕时我们可以提供线索,早 日将其绳之以法。

  在保护自己权利的同时,大家平时也要多了解法律,让自己 远离犯罪。在现在这个时期,存在很强的好奇心、求知欲都是很 正常的, 但是我们在探索我们感兴趣的东西时首先要确定我们没 有触犯法律,这也是我们要普法的重要原因。

  《刑法》第 17 条第二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 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对未成年人加以保 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惩罚。给大家讲一个案例,是真实的 也是去年刚发生的。安阳市三名少年因囊中羞涩无钱上网,一个 月内实施 9 起抢劫。他们手持木棒、砖头夜间抢劫中学生手机、 现金等财物。他们三个辍学后一起上网玩游戏,把抢来的钱全用 来上网和日常的开销。最后被抓捕接受了应有的惩罚。我在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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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的 时候听

  老师讲 17 岁的学生抢了几块钱被判刑。当时觉

  得不可思议,但是学了法律后,了解了各种犯罪特性,慢慢觉得 很多时候都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才误入歧途, 如果我们了解了法 律的强制性,可能就不会有那么多的悲剧发生了。高年级向低年 级同学当场收取保护费就是就构成抢劫;

  如果是让人改天给或回 去取就构成勒索;这些都是犯罪,可能一个不小心,我们就会踏 破那道防线。

  所以我们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让自己远离犯罪。

  有些同学会说,如果我不犯那几种特定的犯罪不就没事了, 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 除此之外, 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 比如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等。例如,某中学初二年级的学生, 一个周末,父母不在家,他一个人无聊翻电话号码本,看到火警 电话 119, 就拨打了然后编造说哪里出现火灾, 消防队火速赶到, 发现平安无事,事后,公安局在电信局的帮助下找到了他,明明 是一个好奇、玩笑之举,却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受到了治安 处罚。

  另外,现在我们身处的环境诱惑很多,无形中就给我们的健 康成长设置了很多障碍。随着网络的普及,现在我们在座的是不 是有很多的网络游戏的高手啊! 其实在业余时间玩游戏放松一下 也未尝不可,只要不发展成网瘾就行。同样的,如果用网络来学 习英语,听网络课程,那可以说它是一种很好的工具,可如果利

  

篇三:法制教育进校园讲座讲稿

  实验专门的保护司法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除了对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还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实施一种专门性的保护这就是司法保护分为一般司法保护的特殊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制宣传讲稿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同学们:

  有一首歌,你们一定听过,也一定会唱:“我们的祖国是花园, 花园里花朵真鲜艳”。这首歌里唱的“花朵”是谁呢?对!你们就是 祖国的花朵!祖国的希望!从“花朵”这个词你们一定感受到祖国 人民对你们的关心、呵护。是的。为了你们,为了祖国所有孩子 的健康成长,,党和国家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多方面地关心爱护 你们,还在 1991 年 9 月 4 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 制定并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一部保护孩子合法权益 的法律,是为了保护孩子健康成长的法律,更是一部凝聚差祖国 人民对你们深切关爱的法律。

  关注成长的摇篮——家庭保护

  有这样式个真实的故事。家住乡村的李某是一个 9 岁的女孩, 因为家里穷,父母一直没有送她去上学。李某有个弟弟,今年刚 好 7 岁,父母准时将他送进了学校。李某提出要和弟弟一起读书, 父母却说,女孩子读书有什么用,家里也很困难。其实李某知道 家里穷只一个借口,最根本的原因是父母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 思想,即使家里条件好了,父母也不会赞成李某去学校读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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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地学校及教育部门发现后,多次做李某父母的工作。但李某父 母认为让不让孩子上学是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

  这个案例就涉及到如何保护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 法律问题。接受教育是公民全面发展的前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 男女平等,包括女童在内的未成年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但是, 从全国范围看,仍有一些贫困地区的女被迫失学。对此,国家、 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依法保障她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上 面的案例就涉及到家庭对孩子的保护问题。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 的摇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家庭保护的措施的规定是详细 的、具体的,除了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外, 还规定了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主要体现在法律条文的第 8 条至 第 12 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 的扶养和监护义务的规定。如第 8 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的义务,不得虐 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 止溺婴、弃婴。”②关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教育义务 的规定。第 9 条指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有让未成年人接受法 定教育的义务。它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 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 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③关于父母或者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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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

  上面讲的李某的父亲,由于不懂法律,侵害了李某的接受义务教 育的权利,在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劝告下,醒悟过来, 立即将李某送进了学校。

  给予健康的培养——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成年人实施的 保护。

  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确项基本权 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 受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 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 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随 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是法律所 不允许的。

  二、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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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 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 发生。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学校的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如果发 现有危险,要立即修复,消除隐患。比如有些教室年久失修,墙 壁上出现裂缝,就有可能发生意外。学校老师知道后,不及时维 修,还让学生在里面上课,那么,一旦教室倒塌,赞成学生伤亡, 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 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 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 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

  再有,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比如 教室的光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

  学校还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卫生设备,并且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 做好各种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娇治工作,比如经常为学生检查视 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学生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学 生创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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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6 条就规定:“学校不得使未 成年人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中活 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 场地、房屋和设备。”第 17 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 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 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根据上述法 律规定,学校有责任保护在校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学校的义务 不仅体现在平时的监管方面,也体现在确保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 的安全方面。

  三、保证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 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让未成年人德智体全面发展,是 各类学校工作的方向,也是每个受教育者的努力目标。德,是指 要有正确的世界观,有高尚的品德和行为;智,是指能够比较全 面地掌握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掌握建设祖国的本领;体,是指要 有健的体魄,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这三方面是互相联 系,缺一不可的。因此,国家教育部门对学校的课程设置做了明 确的规定,学校除了进行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等文化课的教 学外,还必须有思想品德课和音乐、体育、美术等课程,学校不 得随意取消这些课程。多年来,我国各地学校认真贯彻教育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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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祖国需要的合格人才,但是,也有些地方出现 了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尤其是学生的体育,往往得不到重视。

  1990 年 1 月,国家体季在全国各学校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 准施行办法》,把测验项目分为 5 类,对不同年龄的学生制定了 不同的标准。达标等级分为及格、良好、优秀三级,学校可以根 据场地、器材情况选择测验项目,但 5 类项目的测验必须在此年 内完成。

  近几年,不少省市又在初中升高中的考试中,增加了体育的 内容,体育考试成绩计入总分。这些措施,都使忽视体育的现象 有所纠正。

  学校是专门从事教育事业的单位。我们每个人从小到大一般 都要经历学校教育这一个过程.学校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除了给 未成年人提供健康的培养教育外,还表现在对未成年人其他生活 权利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保护也规定行十分详细, 除了上面讲的第 16 条和第 17 条,是关于学校保护未成年人的人 身安全的规定,还包括以上两个主要方面:①关于学校教育的方 针和内容的规定。如第 13 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 育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 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 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的教育、帮助,不得歧 视。”②教职员必须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如第 15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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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幼儿园和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 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 为。”

  提供优化的环境——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保护也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以动 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并为优化未成年人 的生活、学习环境提供优良的服务。

  有这样一个故事。涂某是中学初二学生,在班级学习成绩一 直都很好,可在最近的几次考试中,学习成绩急剧下降;而且出 现旷课现象。老师找涂某的父母谈话,希望能够查明原因。后来 经父母仔细调查,发现涂某放学后就钻进离学校不远刚开的电子 游戏厅打游戏,而且游戏厅二楼还设有通宵影剧放映厅,里面经 常放映一些黄色影片,出售一些黄色淫秽书籍。于是涂某的父母 将向有关部门反映电子游戏厅的违法行为,认为他们不应将此性 质的娱乐场所工在学校附近,不但没有表明“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的标志,而且公然播放黄色影片。因此要求有关部门责成该游戏 停业搬迁,并赔偿对涂某造成不良影响的损失。

  游戏厅开在学校附近合法吗?是否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 益呢?成了这个案件争议的焦点。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对 于社会保护措施的规定很清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关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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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和完善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如第 21 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 所和设施。”②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有益健康的作品。如第 24 条 规定:“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 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 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的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 刊、录象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第 25 条规定:“严禁任 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的方式传播淫 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③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优化的社会环境,如第 27 条规定:“任何 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育、寝室、活动室和其他 未成年人活动的室内吸烟。”听了这些介绍。你们一定知道那个 游戏厅的下场吧!它将难以逃避法律规定的责任。

  实验专门的保护——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除了对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 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还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实施 一种专门性的保护,这就是司法保护,分为一般司法保护的特殊 司法保护。一般司法保护是指不论未成年人受到何种侵害,只要 是发球司法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司法机关便应行驶职责实施全面 的保护。特殊司法保护仅针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中的违法犯罪的 未成年人。如第 41 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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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对于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 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 押、管理。”第 42 条规定:“14 周风以上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 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 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 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样规定 并不是说未成年人犯罪是无所谓的事,而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年 龄、心理和认知能力等方面的具体特点,对于已经犯了罪的未成 年人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以利于他们更好地改过自新,成为新 人。

  规定明确的措施——法律责任

  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责任中,更是规定了对侵 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及 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向主管部门要求处理、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等程序方面的保护措施。同学们,刚才 我简单地介绍了与大家密切相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了这 部法律,大写就会更加健康地成长,成为祖国的栋梁。希望同学 们好好学习,全面发展,不辜负祖国人民的期望,将来建设加美 好的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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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法制教育进校园讲座讲稿

  法制宣讲稿

  一、开展法制讲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二十一世纪的主 力军。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的黄金时代,其精力充沛,思维 敏捷,感情丰富,是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重 要阶段,也是决定青少年走向生活的关键阶段。青少年的健 康成长,事关我们党、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事关我国改 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因此,重视和加强青少年的法 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势在必行。

  改革开放三十几年来,经济建设步伐稳步前进,精神文 明建设同步发展,社会的治安形势逐步好转。但与此同时, 社会的诸多弊端也随之显现出来,违法犯罪问题在一些地方 仍然很突出,并且呈现出“四高一低”的趋势,即:青少年暴 力犯罪比例偏高;14至18周岁年龄段强奸、抢劫犯罪比例偏 高;18周岁至25周岁年龄段盗窃、抢劫犯罪比例偏高;农村 青少年犯罪比例偏高及青少年违法犯罪年龄偏低,青少年的 犯罪率不降反升,逐年升高,犯罪人员的年龄也在下降。这 些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也加大了司法机关的 工作强度,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1)已满 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 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 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时已满 14 岁不满 16 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

  针对青少年多发犯罪,我们向大家明确几种犯罪的法定 刑: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 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

   较轻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2、第二百三十四 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故意伤害) ,致人重伤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 致人重伤造成残疾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3、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 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 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 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 资的。4、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 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 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在对几种青少年常见犯罪的量刑情况做一明确后,我们 与大家探讨一下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二、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从某市近来办理的 56 起青少年犯罪案件看,青少年犯 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好奇 青少年对外界事物充满了好奇,这是他们的天性。但由 于他们的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的能力差,有时对好坏良莠 缺乏全面正确的判断,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就会在好 奇心的驱使下随心所欲,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如少女

   禾某,本是一位品学兼优、多才多艺的中学生,因看到一些 大龄青年吸食毒品,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也试了试,结果一发 而不可收,最后发展到以卖淫换取毒资的地步。

  (二)盲从 在一些共同犯罪()案件中,相当一部分青少年并没有 完全认识自己的所作所为,只是随其他成员盲目干事,人云 亦云,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如一个少年抢劫、盗窃团伙, 6 人中有 3 人不满 12 周岁,这 3 人跟随一个 16 岁的“头目” 在两年内作案数十起。

  当问到他们为什么犯罪时, 他们都说:

  “他 (指‘头目’ 让我们干的。

  ) ”像这样的作案人占青少年犯罪案 件人数总数的 20%还多。

  (三)攀比虚荣 近年来, 受拜金主义、 享乐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 一些青少年幼小的心灵里种上了贪慕虚荣的种子,讲排场、 讲穿戴、讲吃喝,好逸恶劳,梦想一夜暴富,导致他们不择 手段地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

  一个年仅 18 岁的姑娘杨某,只是为了把自己和男友打 扮得漂亮潇洒,就在四年中侵吞公款 60 余万元。因贪慕虚 荣而走向犯罪是近几年青少年犯罪一个突出的特点,在 56 起案件中有 17 起,占 30.35%,特别值得警惕和关注。

  (四)逆反 从生理角度讲,青少年正处于逆反心理最强烈的时期, 对一些家长的“棍棒教育”和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歧视差生 的做法,一些青少年“不堪忍受” 产生了强烈的对立情绪,严 , 重时他们甚至会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反抗。如 16 岁的少年刘 某,因偷家里的钱玩电子游戏,受到母亲的打骂批评,心生 不满,竟然活活勒死了亲娘;一个 12 岁的初中生,因违反 学校纪律,被老师罚站,竟将老师打成重伤。青少年本是天 真无邪的,如此骇人听闻、丧失人性的案例,也给家庭教育 和学校教育的不当敲响了警钟。

   (五)报复 蓄意报复是青少年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主要动机之 一。由于青少年心理状态不稳定,控制力不强,容易冲动, 当遇到别人的挑衅时, 往往表现得格外烦躁, 缺乏理性思考。

  如 18 岁的刘某,因为谁先上楼的问题和邻居发生口角,竟 然丧失理性举刀将邻居砍成重伤。

  (六)寻求刺激 由于一些腐朽的精神文化产品的腐蚀和诱导,一部分青 少年对物质和精神生活有着畸形的追求,喜欢寻求一些所谓 的刺激,甚至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范畴。如上网之后喜欢浏 览色情网站,查看黄色书刊,沉溺于暴力游戏不能自拔,从 网吧出来后终日精神恍惚,茶饭不思,为寻求刺激做出一些 违法犯罪的事情,既伤害了别人也伤害了自己,终身留下了 抹不去的污点。

  (七)家庭离异 家庭离异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据有关 部门统计,有高达百分之六十少年犯都来至于单亲家庭,这 样的家庭缺乏父爱或母爱,而新组建的家庭容不下他们,对 他们缺乏关心教育,使他们过早的脱离家庭,失去受教育的 机会,从而进入社会,因此辨别能力不强,甚至因家庭的关 系使他们心理扭曲, 产生一种对他人、 对社会的不信任态度, 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研究表明,青少年往往无法面对突然 发生的父母离异,性格易于发生了很大变化,由此可见,家 庭离异导致了社会的不安全因素,给青少年的心灵造成了极 大的创伤,使他们不能很好地健康的成长,而步入歧途。

  (八)社会不良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社会不良现象增多,不断侵 蚀青少年的心灵。现在歌舞厅、网吧、游戏厅比比皆是,几 乎到了门挨门的地步,这些地方更吸引了青少年的注意力, 在校不好好学习,脑子里想的满是网络、游戏。再加上这些

   场所的经营者,不顾道德的遣责,大赚昧心钱,不少青少年 为了达到目的而从偷家长的钱到进入社会偷盗、抢劫,以至 犯罪坐牢。有的结成团伙,危害社会,进行流氓、盗窃等违 法犯罪活动,严重地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影响 了一代人的健康成长。

  从上述青少年犯罪的心理来看,家庭、社会、学校等各 方面不良因素的影响都在他们心灵中有着不同程度的折射 和反映。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对策预防青少年犯罪:

  (一)强化家庭教育 提高家庭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的氛围。孩子一出生, 首先接触的就是家庭环境,作为家庭环境的营造者的父母, 要认真对待,引起重视,时刻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并不 断学习,提高素质。做好孩子生活的榜样,让孩子从小就形 成良好的习惯。

  一些误入歧途的青少年也大多有着不幸的 家庭。因此,家长的言行举止、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青 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效果。作为家长要注意保持家庭的和睦 团结,不要把夫妻矛盾暴露在孩子面前。父母用健康的心态 和孩子交流,就会引导培养孩子有上进心、有自信心、有爱 心、有责任感、有同情心,让孩子顺利的渡过困惑期,树立 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让孩子明白什么可以做, 什么不能做,培养孩子的有独立思考问题、分辨是非的判断 力及对待应付控制各种局面的能力,帮助孩子建立健全人 格。

  在一些不良行为刚刚出现还没有养成的时候,父母亲应 该对孩子说清楚是非对错,使他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对其 他人造成危害并对别人产生了影响,他应当为自己的行为对 他人造成危害有道德上的负罪感,除此之外,就是要求孩子 做一些积极的有益于他人的事,帮助他培养同情心。在孩子 有盗窃和撒谎行为的时候,不接受任何理由的借口,驳斥任 何辩解,强化孩子正确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观念,培养良好的

   道德行为。要为孩子提供健康有益的课外读物,注重培养孩 子良好读书读报习惯,提高孩子的鉴别力和增强自身对腐朽 思想的“免疫力” 家庭教育还应灌输尊重人、理解人、帮助人 。

  的社会公德,多方面地培养孩子的知识、兴趣,教育孩子学 做人,做真人的道理,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提高孩子的整 体素质。

  (二)学校教育要进一步到位 学校是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主要渠 道,各中小学校是爱国主义教育、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 教育、文明习惯养成教育、诚信教育以及民主法制教育的主 要担负者。这些教育,对青少年、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无 疑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学校应开展以伦理道德、心理素质 和生理知识等为主要内容的“三理”教育, 主要依靠课堂教学、 校园文化、实践活动、家长学校和教师教育进行,促进学生 健康成长,为构建和谐校园建功立业。学校在狠抓教学质量 的同时,更应该注重孩子的教育工作。主要表现在:1、切 实加强校园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使青少年在安定的社 会和良好的环境中接受教育。不能使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 育流于形式,不断提高学生的道德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学 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世界观。多开展思想健康的 活动,多上优质课、法制课、思想道德课。2、提高教师队 伍的法制素质。

  青少年在学校接受教育, 受教师的影响最大, 因此就要求教师必须有良好的法律素质,才能培养出具有法 制意识观念强的学生3、加强青少年的心理教育和青春期教 育。由于现在的学生学习压力大,容易造成心理障碍,如:

  焦虑症、抑郁症、人格障碍、性偏差等等,教师应该针对这 些进行心理教育和引导,帮助学生克服成长中的障碍,适应 环境。青少年正处于青春期的发育和成熟过程,肌体内部受 性激素的生理影响,容易引起冲动,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对于 道德观念很肤浅,情感冲动往往难以控制,容易突发性暴力

   犯罪。作为教师应该正确引导学生平稳的渡过青春期,对青 春期的教育不要羞羞答答,扭扭捏捏,遮遮掩掩,更不能回 避实质性问题,不能让青少年对性有神秘感。4、加强和完 善学校的治安管理制度,制定强有力的保护和预防措施,多 注意学生在课余时间的行为动态,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的犯 罪行为。青少年因为在青春期容易冲动,并带有逆反心理, 因此学校必须制定严格的制度来约束他们,对预防青少年犯 罪起有很大的作用。对厌学逃学的学生应及时通知监护人, 确保学生不进入不健康的场所。在校园开展“三有、三为”活 动。三有即“心中有祖国、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他人” 三为即 ;

  “为祖国做件好事、为集体做件好事、为他人做件好事” 通过 。

  开展这些活动促进学生间的团结友爱,减少矛盾纠纷,维护 校园秩序。

  (三)青少年自身的努力 青少年正处于身体成长发育的阶段,一方面,价值观还 没有真正形成,另一方面,对新鲜事物又有着高度的好奇和 求知欲望,这就容易导致青少年“跟着感觉走” 走上错误的道 , 路,为此,我们对青少年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以减少青少 年犯罪率,保证青少年都能够安全、快乐、健康的成长:1、 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汲取文化知识中的养分,不断的完 善和提高自身科学文化水平,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有积极 地兴趣爱好,自觉避免沾染一些腐朽的精神文化产品,始终 保持一种健康的求知心态,用科学文化知识武装自己的头 脑,在不断的学习中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

  2、发扬良好的道德品质,乐于助人,在发现身边的同学有 不良行为时(打架) ,应当及时指出同学的错误,积极劝导, 并能够帮助其认识错误, 改正错误, 或向老师报告寻求帮助, 避免发生严重的后果;3、对待他人要宽容,不要因为一两 句话而记恨在心,每个人都会有说错话做错事的时候,在这 种时候我们应该学会原谅,包容对方,不要让消极的负面的

   情绪占据我们的思想,久而久之,影响我们的心理健康;4、 在遇到一些挫折和困境的时候,找到正确的宣泄途径,克制 自己的冲动,用好的方法解决问题,比如找老师谈心,和父 母亲聊聊,或者向自己的同学朋友倾诉,用缓和的方式解决 问题,而不是让问题不断的制造麻烦,扩大问题的影响力和 范围;5、谨慎交友,与不良青年说再见,俗话说“常在河边 走,哪能不湿鞋” 青少年的自制力很弱,容易受到外界不良 , 风气的影响,社会上有一些闲散人员终日无所事事,青少年 与之长期混在一起,极易被其行为思想影响,从而走上犯罪 道路。在这一点上,同学们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拒绝交友 不慎。6、经常反思自己的行为,在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拿捏 不准的时候,向老师、父母亲咨询,并在实践、咨询、反省 的过程中培养和提高判断力,不断增强道德意识,提高法制 意识。

  结语:在本次讲座中,希望能给同学们一些启发, 树立法治理念,既要确保自己和周围的人不犯罪,也 要提高警惕,预防外界的人对我们造成伤害,最后, 祝愿同学们身体健康,学习进步!老师们心想事成, 事业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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