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自我鉴定 >

浅议医事技术纷争的技术鉴定

时间:2022-03-10 08:49:20  浏览次数:

zoޛ)j馟iMu_ivOvۮ6iivNu_iiu馞?^ivNviN]Nm5mچ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算是语焉不详,目前司法实践里,各地规定不一。上海、江苏均规定鉴定委托以医学会为首选,而北京等地方却规定以司法鉴定机构为首选。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之“二、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以外,应由法院依职权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医学会认为无法鉴定,法院可依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另行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2010年7月9日下发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通知》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医疗损害鉴定仍应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统称为医疗损害鉴定;当事人均同意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应予准许。”

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10年11月18日京高法发[2010]第400号)之“21、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的,应当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新规定颁布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各区、县医学会或北京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这又是以司法鉴定机构为首选了。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中增加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案由。那么,凡是以此案由起诉的民事案件,几乎都无法回避相应的技术鉴定。

任何鉴定机构,无论接受委托,还是提供鉴定工作,都必须依法依规做自己份内的业务。“医疗损害责任”究竟有何具体内容,《侵权责任法》并无明确规定,迄今也未见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论及此。从基本法理及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来看,“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多半包括涉案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等等内容。由前述分析可见,司法鉴定机构以法医类司法鉴定的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资质,可以接受委托,但,只能就“涉及的尸检、伤残等级鉴定等”属于法医类鉴定范围的内容进行鉴定,而最重要的“涉案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是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无权涉足的,一旦对此进行描述,即属超范围经营,该部分内容自属无效。显见,很多省市的鉴定委托规定,有违规的嫌疑,亟待反思、纠正。

推荐访问: 技术 纷争 鉴定 浅议医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