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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下全面依法治国的要义

时间:2022-05-12 15:45:03  浏览次数:

摘要:党的领导确保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政治方向。在党的领导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与全面守法,取得了制度建设与法治实践的巨大成果。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也将开启新航程、迈向新目标。

关键词: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中图分类号:D911.1

DOI:10.13784/j.cnki.22-1299/d.2017.06.004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建设全面加强”。十八大以来,日益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增强的全社会法制观念,行政体制、司法体制改革的有效实施,是在党的领导下,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成就。

一、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能够坚定、正确地推进,离不开执政党坚定、正确的领导,在全民依法治國的伟大进程中,依法治国的过程以及各个方面都应该贯彻落实好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行,并取得一个又一个伟大成果的坚定政治保障。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执政党与法治、政治与法治的关系上,曾经走过了一个不断探索、曲折前行的进程。这个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重大命题,其现实发展可以概括地分为三个时期:从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八大,这一时期新中国的法制雏形得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度在形式上建立起来,特别是在党的八大上,执政党以党章的方式对党的组织、党员遵守法律规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极为重要的;从党的八大之后到文革动荡的基本结束,这一时期,特别是“文革十年”时期,中国的法治建设停滞,甚至在个别领域出现了倒退;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新中国的法治建设逐渐恢复、丰富与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关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集中代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具有开创性的成果。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政治保障,理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始终是一个重要命题。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共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依规治党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通过构建权力监督的制度笼子,在执政党自身建设上、尤其是反腐败上取得了极具说服力的成果,对于腐败的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这都彰显着党在领导法治建设的行程中,不断夯实自身依法执政的基础,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坚定决心,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党在领导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自身是坚定的“奉法者”,执政党既不是法外之党,也不是法上之党。一系列管党、治党的成果,不仅实现了执政党的自我净化,赢得了民心,更是为领导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基础与保障。

二、新时期全面依法治国的四个方面

立法的科学性

依法治国的基础在于立法,立什么样的法对于法治运作是至关重要的,立法的科学性形式上要充分体现规则治理的要求,本质上要体现人民的意志、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诉求、符合国家发展的实际。规则治理是法治的重要标志,法治社会的规则主要表现在法律规范等制度上,规则具有反复适用性、普遍性与独享适用上的平等性。规则“只对事不对人”,对于人治的缺点予以克服,这种铁面无私使得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得以避免。普遍性的意志集合与普遍性的对象适用,在规则治理的过程中实现了统一。规则治理在反对特权的反复适用中,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现实。规则以明确的方式,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提供了行为模式的路径,即规则告知社会成员哪些行为当为,哪些行为不可为以及行为的后果是什么,在这种可预测的过程中实现了法治的导引功能。规则的最高形式表现为法律规则,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具有明显的政治性。法律规则具有国家意志性、平等性与赏罚分明的特点,以形成法的权威性与稳定性,使社会成员最终崇尚法治、遵守法治权威。立法在形式上,必须彰显这些规则治理的基本要求。

立法的科学性在本质上,应该体现良法治理的基本要求,即良法应该体现人民的意志、符合国情与发展实际,在运作上要具有可操作性,通俗易懂,能够为社会成员所认知。这意味着,立法应该体现民主性与开放性,接受广大人群中的监督,从而实现法治对于公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基本要求。此外,立法应该彰显对于人权的保障,我国《宪法》对于公民人权的保障,正是这种科学立法的突出表现。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长期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而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选择必然是“恶法非法”,这已在党的十八以来,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诸多重大理论与决策中,“良法善治”得以充分证明。

执法的严格性

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核心要求,而使公权力不至于恣意妄为。在依法行政中,执法是否严格直接关乎行政公权行使的效果,关乎政府的形象。执法的严格意味着执法者应该严格按着法律预设的轨迹行使手中的权力,做到行权有依据、行权讲程序,以排除权力行使者个人喜好、态度、关系、人情等的干扰,尽职尽责、秉公、严肃地执法,以保证执法的公平与公正。

以政府为代表的公权力主体,与广大社会成员建立关系的主要方式,就在于在公权力行使过程是否能够形成良性的、和谐的公权力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落实依法行政,特别是行政执法的严格性是非常重要的。执法的严格使字面上的法成为了现实生活中的法,对于具有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而言,执法是否严格是一个重要判断标准。法律的权威性也体现在执法的严格性上,执法不严格,必将损害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人们也很难认同法治,更不可能信仰法治。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该罚不罚、同案不同罚等,都在腐蚀着法治建设的机体,成为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障碍之一。我国执法的重要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承担着我国近八成的法律、近九成的地方性法规的执法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能否落实好执法的严格性,一方面关系到法治政府建设,另一方也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执法的严格性要求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在执法的过程中,充分尊重、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十八大以来,各级政府正在推进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以及“负面清单”,都是建构执法严格性保障机制的重要实践。

司法的公正性

实施是法律的生命所在,而公正是法律实施的灵魂所在。人们之所以遵循与信仰法治,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法治彰显的公正。程序上的公正与实质上的公正,构成了法治中公正的两个方面。公正是法治的底线,它应该贯彻并落实到法治的各个环节,在执法公正,特别是司法的公正上,昭示社会主义法治的公正;法治坚守公正,特别是司法公正,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正确的主流价值观形成,也发挥着重要的推进作用。办事公道不偏不倚,正直公平利益均衡,是朴素意義上的公正。而公正在司法领域则意义更为突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案的依法,办案的过程中保障人权,杜绝刑讯逼供与主观臆断等,都是公正对于司法的基本要求。

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中央政法委以及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的公正上,下了真功夫,作了真功课。近几年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平反昭雪,充分彰显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巨大成果,也充分体现出公正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为了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公正司法的关注,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法官与检察官的员额制、错案的责任追究制、司法审判的开放与监督机制等的丰富实践,都是法治国家对于公正,特别是司法公正不断追求的具体体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政法机关明确了努力的目标。十八大以来,司法为民,司法机关工作作风的改进,使执法者忠实于法律成为现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成为常态,保障了司法权形式的独立性,社会主义法治的公正性落到了实处。

守法的普遍性

守法的普遍性就是全民守法氛围的形成,这是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守法的普遍性要求,社会成员不因身份、地位、财产等因素,而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在法律面前,任何主体都应当遵守法律、敬畏法律、崇尚法治,这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如果在守法上,存在法律之外的特权,这无疑是对法治权威的巨大破坏。

社会成员普遍的守法,是全体社会成员对于法律的认知、认同的过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各项制度设计,必须与广大社会成员结合,才能真正发挥效能。从法治国家建设的目的角度考量,通过科学与民主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最后实现的就是全社会对法治的崇尚,即全社会形成遵法、守法、尚法的意识共识,并在行为上将这种共识外化为遵法、守法、尚法的行为。依法治国的真正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要依赖于全体社会成员自觉地遵法与守法。在这个问题上,权力的行使者,特别是执政党自身的守法是非常重要的。近九千万执政党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否遵法与守法,对于法治国家而言,这种以上率下的示范作用,有利于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尚法的氛围。孔子曾经说“上者民之表也,表正则何物不正”,全民守法的重要组成在于公权力行使者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手中的权力,筑牢法律底线与红线意识,以确保在带头守法的过程中,推动全社会守法氛围的形成。

作者简介

黄佳宇,中共长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行政法治。

责任编辑 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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