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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院及相关问题考释

时间:2022-05-12 11:05:03  浏览次数:

摘要:“行院”一词最早见于宋人著述,原本是“本行”的意思,但其后又衍生出“散乐”或“百戏”之意以及与之相关的人的含义。行院之人既要承应官府,又要以色事人,但其“主业”却是以艺娱人。行院不等同于娼妓,二者之间只是“部分重合”;行院也不等同于乐人,而只是“下属于”乐人。同时,由于娼妓与乐人之间也是“部分重合”的关系,所以在元明时期,从事娱乐行业的人一身而兼行院、乐人、娼妓三种角色的情况非常普遍。

关键词:行院;娼妓;乐人

作者简介:张正学(1959—),男,重庆人,天津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从事中国古代文学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K2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08)03-0141-04收稿日期:2008-01-16

近代以来,最早对“行院”一词作出较为科学解释的是王国维先生,他在《宋元戏曲史》中讲到:“行院者,大抵金元人谓倡伎所居,其所演唱之本,即谓之院本云尔。”[1](P68)后来,郑振铎、严敦易与胡忌先生分别著《行院考》、《论“行院”》与《宋金杂剧考》,都对“行院”一词提出自己的看法。后来,王耕夫著 《“行院”试论》一文,重在否定“行院”即妓院的提法。最近几年,笔者于阅读方志以及相关戏曲、小说作品之余,发觉其间屡被使用的“行院”一词,与前述的王、郑、严、胡诸先生的解释多有出入,于是便留心有关“行院”的材料。时至今日,笔者共收集到了宋、元、明、清时期有关“行院”一词的100多条材料①。通过笔者的爬梳剔抉,竟然也有了一些心得,在此就正于方家。

一、“行院”的多重含义

“行院”一词首见于宋人著述,南宋末年车若水《脚气集》有云:“刘漫塘云:‘向在金陵,亲见小民有行院之说。且如有卖炊饼者自别处来,未有其地舆资,而一城卖饼诸家便与借市,某送炊具,某贷面料,百需皆裕,谓之护引行院,无一毫忌心,此等风俗可爱。’”[2](P12)此处的“行院”,显然是“本行”的意思。《古今小说·宋四公大闹禁魂张》四次用到的“行院”一词与此同义,正如其眉批所言“行院犹云本行也”。类似情况还有,《警世通言·万秀娘仇报山亭儿》两次提到“开茶坊的行院”;南戏《小孙屠》孙必贵讲到的“多谢得众家行院相识赍发”;马致远《任风子》杂剧任屠唱“非是我自夸,伊亲眷,都是些做屠行院”,剧中孙必贵、任屠均为屠户,其所言“行院”均指同行的屠户。可见,“行院”的“本行”、“同行”之意出现得较早。

另一较早的有关行院的材料见于周密《武林旧事·社会》:“二月八日为桐川张王生辰,霍山行宫朝拜极盛,百戏竞集,如绯绿社杂剧……遏云社唱赚……雄辩社小说、翠锦社行院、绘革社影戏。”[3](P40)文中“行院”虽不明其义,但观其行文,必与杂剧、唱赚、小说等同为“百戏”之一。《析津志·岁纪》又记:“南北城人于是日(端午节)赛关王会……若鼓乐,行院,相角华丽,一出于散乐所制,宜其精也。”[4](P219)文中“行院”与“鼓乐”并举,且“一出于散乐所制”,这显然表明“行院”是“散乐”之一种。在我国古代,“百戏”与“散乐”常常被看成是同一个概念,因此,《武林旧事·社会》与《析津志·岁纪》中的“行院”应该指的是同一个事物。陶宗仪《辍耕录·院本名目》列院本之目690种,王国维等学者多以为它是金代的作品,但该条却提到教坊色长魏、武、刘三人鼎新编辑院本之事。据《青楼集志》,魏、武、刘为“国初”(元初)教坊中人,而元之教坊司中统二年始置。由此看来,《辍耕录》之“院本名目”,必为金元两代之作。《武林旧事》成书于宋亡以后,乃作者回忆南宋旧事之作。所记“行院”大体与金院本同时。《析津志》乃元末人记元时大都之书,所记“行院”与元院本同时。两书所谓“行院”即同为“百戏”或“散乐”之一,其演出或许有“本”,而其“本”自可称“行院之本”。此种行院之本,由于是“百戏”或“散乐”之一种,与《辍耕录》所谓金元两代“院本”,亦即《太和正音谱》之所谓“行院之本”,即使不是同一种事物,两者性质也必然相去不远。

然而,《析津志·岁纪》中还有另外两条关于行院的材料表明至迟元朝时,本为“百戏”或“散乐”之一种的“行院”已衍生出了新的意义。这两条材料的原文为:“南北二城,行院、社直,杂戏毕集”[4](P214);“凡社直、一应行院,无不各呈戏剧,赏赐等差。”[4](P215)从曾瑞《羊诉冤》“要雇与小子弟新年中扮社直”以及《元史》中“自后每岁二月十五日,于大[明]殿启建白伞盖佛事,用诸色仪仗社直,迎引伞盖,周游皇城内外”[5](P1926)、“及诸队仗社直送金伞还宫,复恭置御榻上”[5](P1927)的记载看,“社直”无疑是一种职有专司的人。《析津志》既然将行院与社直并举,这无疑表明了行院也必指某种职有专司的人。南戏《错立身》延寿马说“我是宦门子弟,也做得您行院人家女婿”,这里的“行院”也同样指人。从朱有燉《诚斋传奇》、刘兑《娇红记》等杂剧作品看,明初开始,“行院”一词大体都是在这一意义上被使用。“行院”的这种含义,与作为“百戏”或“散乐”之一的“行院”之间应当是由“艺”及“人”的关系,就像“散乐”原本指俳优歌舞杂奏之“艺”,后来借以指从事俳优歌舞杂奏的艺人的关系一样。

二、以艺娱人:行院人的主业

“行院”原本是“百戏”或“散乐”的一种,后来衍生为指一种人。那么“行院”究竟又是一类什么样的人群呢?对此问题,我们不妨从元明两代人的零星记载,尤其是元明两代戏曲、小说的相关内容中寻找答案。下文笔者将引录数条能说明行院人“主业”的典型材料。

[(1)熊梦祥《析津志·岁纪》有云:“南北二城,行院、社直,杂戏i毕集……”;“凡社直一应行院,无不各呈戏剧i。”]

[(2)南戏《错立身》有云:“戾家行院学踏爨i”;“你与我去叫大行院来,做些院本g解闷。”剧中王金榜等人是行院,他们既扮院本g,又扮杂剧f。

(3)元人杂剧《蓝采和》中,蓝采和等人是行院,以演杂剧f维持生计, 剧中还写到他们被唤官身a的事。

(4)高安道散套《嗓淡行院》中,提到末泥、引戏、妆旦、外旦等角色名,描写的应是行院扮演杂剧f的情景。

(5)刘兑《娇红记》有云:“叫了几个行院,动些乐器e,饮数杯酒咱。”又云:“妾身上厅行首金恰恰的便是……单靠着吹弹e歌d舞c,迎新送旧b,若说着俺行院家的门风,打紧的是虔婆厉害……白日里听候官身a,黑夜里相陪着子弟b。”

(6)朱有燉《悟真如》中,李妈妈对身为行院的媳妇段山秀说:“你便不留人接客时b,去那四隅头州桥上人家唱d些舞c些,讨些钱钞养家也好。”段山秀说:“我如今将行院家衣饭都不做了,只有花名在官,官身差拔a,不得一些闲暇。”

(7)朱有燉《桃源景》中说行院桃源景“十分唱的好d,四般乐器皆能e,又做的好杂剧f”,并且“杂剧f这一城里无对手”;又说“学了些行院人家本事,弹e唱d的好,诸般乐艺e皆通”;又说“唤着官身a,不得不去”。

(8)朱有燉《庆朔堂》中说行院甄月娥“四般乐器皆能e”,要同洪二姐“去新到任的太守宅中唱去a”。

(9)朱有燉《复落娼》剧中刘金儿从良后说:“已前做行院呵,现成吃,现成穿,到处唱去d,酒席上好吃的包了,逍遥自在,那条街上不得走,随心满意,那个汉子不得养,无明无夜,那个店里不得睡b。如今这般拘束。”刘金儿还曾是宣平巷勾栏中第一付净色f。

(10)朱有燉《香囊怨》中,刘盼春是“行院”,她“四般乐器皆能e”,“能弹e能唱d,记得有五六十个杂剧f”,为了心上人周恭“不肯再留客人b,每日只出去唱d”。

(11)《水浒传》第26回说“两个唱d的行院,惊得走不动”;第27回说“第二等是江湖上行院妓女之人,他们是冲州撞府,逢场作戏b,陪了多少小心得来的]

[钱物,若还结果了他,那厮们你我相传,去戏台gf上说得我等江湖上好汉不英雄”;第51回说东京新来的行院“每日有那一般打散,或是戏舞c,或是吹弹e,或是歌唱d……端的是好个粉头”;第103回说西京来新打踅的行院“搭戏台gf,说唱诸般品调h”。]

如果我们对上引材料中“行院”的“主业”作一归纳,则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是其后标注a者,具体指承应官府;二是其后标注b者,具体指以色事人;三是其后标注c—i者,具体指以艺娱人,包括唱歌,跳舞,吹拉弹奏乐器,扮演杂剧、院本,说唱诸般品调等。结合《太和正音谱》“院本者,行院之本也”的记述以及行院之人可以婚嫁的情况可以看出,以艺娱人乃是行院人的“主业”。

三、行院与娼妓、乐人的关系

在朱有燉、刘兑等人的一些杂剧作品中,有的行院是指“上厅行首”(即妓女),有的是指“乐人”。而朱有燉《复落娼》中的刘金儿既是行院,又是娼妓,同时还是乐人。正因如此,行院就常常被误以为是娼妓或乐人。可以说,三者之间的关系尚需厘清。

我们先来考察行院与娼妓的关系。在元代,娼妓有官私之分,其中官妓又分为两种。《马可波罗游记》记载:元时“新都城和旧都近郊公开卖淫为生的娼妓达二万五千余人。每一百个和每一千个妓女,各有一个特别指派的宦官监督,而这些官员又受总管管辖”[6](P97)。这是一种以色事人、以卖淫为生的官妓。另一种则是那些系籍于教坊司等机构的官妓。根据《辍耕录》所记载的内容,顺时秀、连枝秀、李当当就是属于教坊司的“官妓”或“名妓”。这种娼妓,固然要以色事人,但更多地要以艺娱人。其中顺时秀为著名杂剧演员,连枝秀善歌舞,所以《青楼集志》的作者称她们为“女伶”。《辍耕录》卷15《妓出家》条记载,李当当是“歌舞当今第一流”的妓女。这类娼妓,明显具有“艺妓”的性质。前面说过,行院虽然也以色事人,但以艺娱人却是其主业。行院与娼妓虽然在“以色事人”、“以艺娱人”这两方面相同,但就元代而论,这种相同仅限于系籍于教坊司等机构的官妓;而且娼妓“以色事人”为主,行院则以“以艺娱人”为主,二者之间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

行院不同于娼妓,这从其构成成员的性别与婚姻问题上也能看得出来。一般而言,做娼妓者是女性。但做行院者却不仅仅是女性。《青楼集》记有,天然秀“始嫁行院王元俏”。《蓝采和》中的蓝采和虽是行院,但他也是一家之主。《错立身》中有“戾家行院学踏爨”,所谓“戾家行院”指的就是迷恋女演员王金榜的完颜延寿马。因完颜延寿马原本为宦门子弟,只是因迷恋演员王金榜而“被迫”学戏,所以称之为“戾家行院”。“戾家”者,非行家也。另外,《青楼集》说善院本者有樊孛阑奚、侯耍俏,而樊孛阑奚为赵偏惜之夫,侯耍俏为朱锦绣之夫。依据“院本者,行院之本也”推论,善院本的樊孛阑奚、侯耍俏也必是“行院”。这说明,行院中也存在许多男性。至于女性行院的婚姻状况,比如《错立身》中的王金榜,《蓝采和》中的喜千金 、蓝山景,《复落娼》中的刘佳景,她们虽然身在乐籍却也是可以结婚的。

明代的娼妓也存在官私之分。《五杂俎》记有,娼妓“隶于官者为乐户”,“不隶于官,家居而卖奸者,谓之土妓,俗谓之私窠子”[7](P163)。但明代的行院,如果还身兼妓女,那她一定是“隶于官”的“官妓”。《复落娼》中刘金儿脱籍前是行院,但又是隶于宣平巷的“官妓”。《玉堂春落难逢夫》中玉堂春是“行院人家”,但其本人又是系籍“本司”的“官妓”。《杜十娘怒沉百宝箱》中杜十娘的情况与玉堂春相似。凌濛初的“二拍”中《姚滴珠避羞惹羞,郑月娥将错就错》《青楼市探人踪,红花场假鬼闹》等小说中一再提到“衏”。这里的“衏”明显是兼具娼妓的身份。可见,借用逻辑术语来说,元明时期的行院与娼妓之间是“部分重合”的关系①。

那么,行院与乐人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在元代,乐人(或乐工)规模是庞大的。《元史·世祖本纪》记载,至元十一年“增选乐工八百人,隶教坊司”[5](P158);至元二十二年“徙江南乐工八百家于京师”[5](P272)。《元史·礼乐志》记载,至元十年十二月,“籍近畿儒户三百八十四人为乐工”[5](P1695)。这些乐人或乐工分别系籍常和署(管领回族乐人)、天乐署(管领河西乐人)、教坊司(掌承应乐人)、行教坊司(总江南乐工)、太常礼、仙音院等机构。按照当时规定,只有系籍乐人或乐工才可以从事“乐业”。《通制条格》“搬词”条规定:“除系籍正色乐人外,其余农民市户良家子弟,若有不务本业,习学散乐,般唱词话,并行禁约。”[8](P289)

根据现有史料推断,元代的行院主要是系籍于教坊司。《辍耕录·院本名目》提到,教坊色长魏、武、刘鼎新编辑院本,三人分别擅长于院本的“念诵”、“筋斗”与“科汎”。夏庭芝的《青楼集志》也记有“国初教坊色长魏、武、刘”,这表明魏、武、刘三人当是元初教坊中的人。《太和正音谱》讲到,“院本者,行院之本也”。魏、武、刘三人不仅能够“编辑”院本,而且还擅长院本演出,这都说明魏、武、刘必是行院。而魏、武、刘还曾担任教坊色长,说明他们是系籍教坊司的。除此之外,有的行院还可能系籍地方官府。在《错立身》中,王金榜一家就是行院人家,他们是东平府人氏,估计他们就系籍东平府。由此可见,行院系籍教坊司和各地方官府,表明他们应该就是教坊司及各地方官府统属下的乐人。

行院是乐人的一部分,明代仍然如此。《明史·舆服》中提到的宫中女乐、教坊司乐艺、乐妓等以及王府乐工,显然都属于乐人,但他们显然并不都是行院。《桃源景》中曾提到:“你是乐人,不嫁俺行院,那个良人肯娶你。”这表明乐人与行院是不能等同的。在另一剧作《复落娼》中也讲道:“那好乐人每谁肯要他,只是穷行院泼东西每,看他那钱面上,留他吃酒。”这句话表明乐人与行院不但不能等同,而且还明显包含乐人要高于行院的另一层意思。明人梅膺祚在《字汇》“申集”中解释道:“俗呼衏,乐人也。”显然,这句话不能颠倒过来说成“乐人,衏也”。我们仍借用逻辑术语来说,则是行院“下属于”乐人。

既然行院与娼妓是“部分重合”的关系,是“下属于”乐人的;而娼妓“隶于官者为乐户”,乐户中人即乐人,而乐人又并不都是娼妓,故娼妓与乐人也明显地是一种“部分重合”的关系。那么,元明两代,行院、娼妓、乐人间的关系,就完全可用下图来表示:

正因为行院、娼妓、乐人有上述关系,所以在元明两代的实际生活中就出现了像《复落娼》剧中刘金儿那样一身而兼行院、乐人、娼妓三种角色的人。前面提到的玉堂春与杜十娘的身份也与之相同。如此,元明时期,乐人,包括其中一部分的行院,如果是年轻的女性,倚门卖笑乃是常事。

参考文献

[1]王国维. 宋元戏曲史[M].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

[2]车若水. 脚气集[M]. 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周密. 武林旧事[M].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4.

[4]熊梦祥. 析津志辑佚[M]. 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

[5]宋濂等. 元史[M]. 北京:中华书局,1976.

[6]马可波罗. 马可波罗游记[M]. 福州: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1981.

[7]谢肇淛. 五杂俎[M]. 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

[8]通制条格[M]. 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

[责任编辑王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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